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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为对象与企业为对象之对比
--排放交易体系设计的正确抉择
政策文件
Felix Chr. Matthes 博士
设施为对象与企业为对象之对比
说明
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 是一家联邦企业,旨在帮助德国政府实现国际合作项目的各项目标,实现可
持续发展。
出版方
德国国际合作机构 (GIZ)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能力建设项目
项目负责人
Constanze Boening 女士
项目委托方
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建筑和核安全部
作者
Felix Chr. Matthes 博士
2015 年3 月
柏林
声明
本文所表达的观点、解释和结论由作者所有,并不一定代表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或德国联邦环境、自然
保护、建筑和核安全部的观点。本文对所提供的信息不提供任何类型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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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为对象与企业为对象之对比
1. 引言
排放权交易体系 (ETS )设计是一项复杂的任务,既要考虑基本经济因素和实用性,又要兼顾监
管和法律传统、受监管行业的结构因素以及广泛的政治考量。
在众多设计方案中,探讨最多的问题之一是究竟应以排放设施为管控对象还是以排放企业为管控
对象进行排放监管。纵观全球各地目前正在实施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如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
加州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 (RGGI )排放交易体系等,普遍采用的做法是
以排放设施为对象进行体系设计。只有澳大利亚尝试建立和运行的排放交易体系 (已失败)是以排放
企业为对象进行设计。然而,随着排放交易体系在新兴经济体 (中国、韩国等)的实施进入新阶段,
应以排放设施还是排放企业作为体系管控对象的问题再次摆在眼前。
鉴于选择设施抑或企业为对象这一决定的关键重要性,绝对有必要超越现有排放交易体系蓝图之
上 (可能基于可比基本面、情况或未必同样适用于其他辖区的体制条件,),从各个方面慎重考虑该
决定。
本文主要探讨设施为对象排放交易体系与企业为对象排放交易体系之间的对比及体系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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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为对象与企业为对象之对比
2. 排放交易体系过程链的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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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过程可被划分为一系列通用步骤。就这一过程链的关键要素 而言,
设施抑或企业为对象的排放交易体系设计问题尤为重要,下面将就此作深入分析和探讨。
1. 覆盖范围(Coverage)
排放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指从自上而下的角度规定受排放交易体系监管的行业。覆盖范围的依据
通常是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和/ 或国家能源平衡表,以及总量模型和粗放行业差异模型。确定排放交易
体系的覆盖范围,意味着界定排放交易体系对拟实施减少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的贡献程度,
因此是国家政策组合设计的根本基础之一。
2. 管控范围 (Scope)和管控要点
排放交易体系的管控范围指从自下而上的角度规定受排放交易体系监管的对象。排放交易体系的
管控一方面包括排放测量或计算义务、核查义务和向有关当局报告义务,另一方面包括按照一定时期
内的报告排放量提交等量排放配额的义务。定义排放交易体系的管控范围依赖于自下而上精确地界定
受管控对象的含义。在此基础上对自下而上的数据进行整理,是为排放交易体系确定统一和适当排放
总量的关键前提。
定义排放交易体系的管控范围有三种常用方案 (以及混合方案):
• 就设施为对象的体系而言,管控范围涉及有明确系统边界的具体排放设施;
• 就企业为对象的体系而言,管控范围涉及具体排放企业,无需考虑同一企业下运行的若干排
放设施;
• 排放活动为对象,由企业为对象的体系演变而来的特别形式,该形式下排放交易体系的管控
范围是具体排放活动;通常适用于体系上游部分,当中受监管的不是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
行为而是特定活动,即向体系供给 (生产、输入)含碳燃料的活动,而相关燃料会在供应链
下游部分被燃烧。
3. 排放总量设定
排放总量设定是规定一定时期内允许向排放交易体系投放的可使用排放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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