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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一、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之特種貨 物或特種勞務,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之漏稅 罰。 二、第2項規定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 特種貨物之漏稅罰。 d.奢侈品與勞務逃漏罰則 產製或進口第2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其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a.未依第13條第1項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特種貨物 出廠。 b.免稅特種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c.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 立法理由: 明定納稅義務人產製或進口特種貨物之漏稅罰。 d.進口之特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e.其他逃漏稅事實。(#23) 財政部答客問 1.若故意向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或時價,會有什麼後果? 答:納稅義務人申報之銷售價格如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國稅局將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應納稅額,發單補徵並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罰鍰。 2.若銷售房地應該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卻沒有報繳就去辦理移轉登記,以後被國稅局查獲,會有什麼後果? 答: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同時國稅局將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罰鍰。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3.若將不動產登記於他人名下後再銷售,以便符合不納入課稅範圍要件,以後被國稅局查獲,會有什麼後果? 答:若利用人頭規避稅負,國稅局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以應納稅額3倍以下罰鍰。至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可處以罰金或追究刑責。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九、國稅及稅課收入運用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 前項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24) 立法理由: 一、第1項定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 徵機關稽徵,以資明確。 二、第2項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之運用原則。 十、施行日期及施行細則(#25-26)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25) 立法理由: 授權由財政部訂定本條例之施行細則。 本條例施行日期(生效日),由行政院定之。(#26) 立法理由: 為配合我國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制,定明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十一、預售屋於未完成移轉登記出售,並非本條例之持有 房地產。只就其交易差額課「其他所得」的所得 稅。 財政部函釋 1.標題:購買農地未過戶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為其他所得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納稅義務人購買農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 更所有權為第三者,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84/07/05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 2.標題:合資購地再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售按出資比例返還利益屬其他所得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數名個人共同出資購地,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人,再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售,出售後所獲利益由該土地所有權人按出資比例返還,該土地之其他出資人取得該項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5/02/23台財稅字第09504507760號函) 十二、出售房地產,其房屋部分仍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損 失」,規劃對策如下: 1.應依實際成交價格分算出房屋的價格 2.繳交的特種銷售稅應按房屋價格比例分算後,作 為房屋銷售的成本。 →鎖定2年內3次以上 移轉房地產 丙、查稅-財產交易所得、其他所得、營業稅 1.財產交易所得: 實際交易金額認定 依房屋現值之固定比例認定 財政部釋示 函令標題:稽徵機關對個人出售房屋有關財產交易所得調查及核定之方式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提示買賣公契作為交易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經依所得稅法施 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按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所得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提出異議時,應參酌下列方式經實際查證後作為核課之依據:(一)請納稅義務人補具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二)向房屋買受人查明實際售價。(三)比較鄰近房屋或同地段其他房屋成交價格。 (四)該房屋向銀行貸款之公證鑑定房屋評價。(財政部賦稅署80/11/07台稅一發第800740665號函) 2.其他所得-預售屋未完成登記前移轉→鎖定銷售率30 %以上建案 3.同一人同一年銷售6戶以上房地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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