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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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三)认真梳理申报表间的勾稽关系,勾稽关系出现错误,系统将会进行风险提示。举例如下: 1、《企业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小型微利企业) 第六条规定: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提示:该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对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55项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每一项优惠政策的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如需了解某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需查找该公告附件1即可知道。 (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现对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严格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2、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福建省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3、本省跨地市、同一地市内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详见76号公告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详见76号公告附件2)复印件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4、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三)以表代备: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 五、弥补亏损[《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即税务机关查增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填报时注意事项 1、这里的亏损是指税法亏损(即应纳税所得额<0),而不是会计亏损(即利润总额<0) ;5年应连续计算 ;连续亏损的,先亏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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