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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11完美司考的精神准备和周密策划
原创: 第一,新公司法股东维权的手段:四大类救济,三大类诉讼!
四大类救济:横向转,纵向退,强制散,直接诉。1.横向转:当股东的利益受害的时候,股东可以通过横向其他股东或者投资人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退出公司,通俗的说:惹不起,躲的起,不干了。 九天考资2.纵向退:当股东的利益受害的时候,根据第七十五条(股权的回购)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纵向向公司退股必须在如下3种情形,不是任意退股。(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强制散:当股东的利益受害的时候,根据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机制之一,只不过,是大家一起退。
并且注意: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不能理解为:资不抵债,濒临破产,这是情况之一,不是所有,公司出现僵局时,例如:重大事项总是不能达成股权2/3以上的绝对多数支持的情形,也属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应当针对这种情形,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规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
4.直接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股东直接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大类诉讼:1.害公司,派生诉;2.害股东,直接诉;3.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之诉;股东均可援用维护自身权益。
原创总结第二: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前者,松散,临时,不稳定非企业;后者,紧密,稳定的企业;
2前者,可以口头协议;后者,必须书面协议;
3前者,可以工商登记;后者,必须;
4前者,合伙人并行连带,即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后者,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
5前者,没有自己的诉讼地位,直接以合伙人为共同原被告;后者,有独立诉讼地位;
6前者,财产可以随时分割;后者,财产在企业存续期间内禁止分割;
7前者是民事主体;后者是商事主体;后者更强调脱离合伙人的相对独立性;
8同时两者都不纳企业所得税。
原创总结第三: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二者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而雇佣关系的主体的双方都是自然人。
2二者所属法律部门不同。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是社会法的一个分支。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是民法的一部分。
3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首先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实行仲裁前置程序。雇佣关系是民事关系,发生纠纷后无需经过仲裁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4处理的程序也不同。如果是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伤,属于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而雇佣关系中发生伤亡则属于民法中的人身损害,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夫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法解读
从1993年开始起草至今,《社会保险法》历经十几年的艰辛探索,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修改并最终表决通过,《社会保险法》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政治基础。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要求,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也为社会保险立法确定了基本原则。第八届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社会保险法纳入了立法计划,把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组织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国务院连续推出改革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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