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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秋经济法概论

四、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或经济权力承担经济义务的能力,和依法能以自己行为享有经济权利或经济权力承担经济义务的能力,前者称之权利(力)能力,后者称之为行为能力。在法律上,前者是前提,并决定后者的范围,后者是前者的落实甚至是量化的落实。 (一)自然人的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的特点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当该自然人具有某国国籍时则构成该国公民。在我国,依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的外延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 1.经济权利能力的特点 依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且普遍一致。在经济法上,可以理解为始于具有劳动能力,止于死亡,范围方面,取决于能够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 2. 经济行为能力的特点 依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意志能力,分三种情况: 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济法上,自然人的经济行为能力与其经济权利能力是一致的。 (二)法人的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的特点 1.经济权利能力的特点 始于成立,至于终止。范围上取决于成立宗旨;法无禁止不违法。 2.经济行为能力的特点 起止时间与经济权利能力相同。因法定代表人依法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担任,故法人不存在意志能力的问题。量的方面取决于法人的财产能力和技术能力。 (三)国家机关的经济权力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的特点 始于成立,至于终止。范围上取决于合法的授权;法无明定即违法。 无形财产权是人们对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包括构成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商标权(着两项又称为工业产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中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是客体的无形性、权利产生的法定性、使用方面的专有性、权利享有的地域性和时间性。 第一,付款请求权又叫主票据权利或第一次请求权,它是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又叫从票据权利或第二次请求权,指持票人在主票据权利不能实现时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付票据金额以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第二,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对物(票据内容)和人(持票人)的抗辩权。 第三,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合法取得方式包括因出票而取得;经背书而取得;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而取得。因出票和背书取得票据时,须给付对价。 第四,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它是指当持票人丧失票据时,票据法所规定的保护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 情况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请求其暂停支付票款的方法。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的票据不适用该方法。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请求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否则票据权利失效的一种诉讼制度。 普通诉讼是指失票人以付款人为被告请求支付票款的民事诉讼。 第五,票据权利的消灭。消灭原因包括付款和时效的经过。 三、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付款等。 第一,出票。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在出票时,其记载事项的内容、格式方式都应符合法律要求。 出票行为包括票据制作和交付。票据的内容包括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是票据上必须要记载的事项,若有欠缺,票据便无效的事项。这些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签章有三种形式: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 相对应记载事项是票据应当记载的事项,但如未记载,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而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来确定其内容的事项。主要有付款日期(推定为见 票即付),付款地(推定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出票地(推定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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