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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1、基本概念:吕刑、五听 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3、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4、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 5、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西周世系表 (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文王--武王--成王--康王--昭王--穆王--共王--懿王--孝王--夷王--厉王--宣王--幽王 3、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阶层的基本政治观点。这种法律思想影响极为深远,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概念: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为目的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2、吕刑 甫刑 第五代周王穆王时,为革新政治,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侯“作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作之刑也称“甫刑”。 吕侯所作“吕刑”的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 3、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一说指刑书九篇,一说指九种刑罚,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4、遗训和殷彝 遗训是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 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 殷彝是指商朝的某些法规或习惯。 二、周礼的性质和作用 1、周礼的内容 五礼、六礼、九礼 经礼三百,周礼三千 礼仪三百,威仪三千 2、周礼的本质 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4、周礼的作用 《礼记·曲礼》: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罚,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2、礼和刑的联系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而入刑 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四、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这里的大夫,泛指大夫以上的贵族、官僚;庶人则是指贵族、官僚和各级领主以外的平民。 “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是享受。 “刑不上大夫” 并非是说刑罚一概不适用于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 八辟之法 亲 故 贤 能 功 贵 勤 宾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 1、五刑与九刑体系 墨、劓、剕、宫、大辟 磔刑 轘刑 焚 踣刑 斩刑 九刑:流赎鞭扑 2、流刑 3、赎刑 赎刑是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 4、圜土之制 5、嘉石之制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一)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 “三赦之法”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礼记·曲礼上》明确规定了赦免刑事责任的主体年龄:“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2、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三宥之法”的规定:“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尚书·康诰》则把犯罪明确区分为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实行故意或惯犯从重、过失或偶犯从轻的处罚原则:“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疑罪从轻惟赦制度,是对有疑义或争议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罪责的处理。如《尚书·吕刑》规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三刺之法: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4、宽严适中 基于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西周在定罪量刑上强调中正,中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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