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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1、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2、李悝的法经 3、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议事以刑,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 成文法的制定 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晋国:晋文公:被庐之法,赵宣子:常法;范宣子:刑书 宋国:乐遄 作刑器 (二)成文法的公布 1、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子产 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当时“鼎”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为了强调国家法律的尊严,同时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 晋国:赵鞅 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的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 郑国:邓析造竹刑(前501年) 驷歂 意义 公布成文法,冲击了旧贵族以言代法的特权,革除了奴隶制度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弊端。同时,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 一、各国的变法和立法活动 魏国李悝变法; 楚国吴起变法; 秦国商鞅变法 重刑轻罪 布之于百姓,明白易知 《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盗法”、“贼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害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 荀子·修身:窃货曰盗,害良曰贼 拾遗者刖 窥宫者膑 “囚法”(也作“网法”)、“捕法”是关于追捕、囚禁及审讯罪人的法律规定,大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杂法”是规定贼盗以外其他犯罪的篇目,主要规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的内容。 “具法”是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后世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狡禁:盗符、玺者诛;议国事者诛; 徒禁:无故聚,过三日者诛; 城禁:越城者,诛;十人以上越城,灭其乡族; 嬉禁:博戏者,罚金三币; 金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受金,则诛; 淫禁: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5、法经的历史意义 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促进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2、内容 改法为律 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制 奖励军功 《史记》:“得敌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 益宅九亩”。 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郡守 县令 创立什伍连坐制,奖励告奸 “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与斩敌首同赏, 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马端临《文献通考》: “周之法则欲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以相率而为仁厚之君子。秦之时,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以相率为苛刻之小人” 。 3、意义 变法十年,秦国大治,为秦国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史记》:新法实行十年,“秦民大悦,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论衡》:“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 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 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礼制的衰落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井田制的崩溃 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王权衰微 礼治的衰落 礼崩乐坏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争论 叔向和子产 孔子和赵鞅 叔向:“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 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 孔子:“晋其亡矣,失其度矣。” “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 何以为国。” 1、诸子百家思想争鸣 儒家:德治、礼治、人治 墨家:兼爱、尚贤、尚同 道家:自然、无为 法家:法治 二、立法指导思想 孔子 2、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 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商君书·赏刑》:“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商君书·画策》:“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而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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