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第二编--宪法基本制度(第十三章-国家形式-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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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原则: 1)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2.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概念和特点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特点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三,自治区主席、自治洲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3.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一,民族立法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第二,变通执行权 第三,财政经济自主权 第四,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第五,组织公安部队权 第六,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 2.有利于少数民族充分行使自治权; 3.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 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1.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 3.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第四节 特别在行政区 一、“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物 二、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四、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物 82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针对香港、澳门问题的政策演变: “暂时不动香港,维持现状” “长期打算,充分利用” 在“适当时机”通过谈判和平解决香港问题 “一国两制” 二、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特别行政区制度(The System of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指按照“一国两制”(one nation,two systems)和和平统一的方针和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之内的港澳台地区所设立的,享有特殊宪法地位,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 (二)特点 “一国两制” 高度自治 当地人管理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一)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从属性 ——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事务。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其他 四、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体现的基本原则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 3.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 --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和立法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同时重在配合。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 第五节 国家的象征 一、国旗 二、国徽 三、国歌 四、首都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我国国家结构形式? 2.如何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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