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课 着作权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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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课 着作权法

* * * * * * * * * * * * * * * * *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学校、课堂、复制或翻译要具体分析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机关限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利用的范围是执行公务;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是否要求是发表没有规定,但没有发表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条理解 第二节: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概念 :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共规定了5条法定许可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节:法定许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 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条理解 第三节:强制许可使用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伯尔尼条约有规定. 第七章:著作权的利用 第一节: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第二节:著作权的转让 第三节: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第一节: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及特征 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特征: 1、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 3、注意保障演绎作品中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始于上个世纪的90年代。中国政府非常重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建立与完善。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后,1992年就批准成立了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第二节:著作权的转让P112 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的一部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二)特征 1、转让的对象只限于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4、著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作多种选择 第二节:著作权的转让 二、?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著作权法》25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著作权的保护 第一节: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节: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种类P13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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