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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出售相关资产的进展公告 2010-12-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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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出售相关资产的进展公告 2010-12-14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0-047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出售相关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 年11 月18 日,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或“甲方”)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 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出售相关资产的 提示性公告》。现将该事项相关进展公告如下: 2010 年12 月12 日,公司与CONSEN INTERNATIONAL(HONG KONG) LIMITED (中文译名:康吉森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系中国自动化 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康吉森(香港)”)及COWIN GLOBAL INVESTMENTS CHINA LIMITED (中文译名:科文投资(中国) 有限公司,系科文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科文投 资(中国)”)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 CONSEN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 LIMITED 与 COWIN GLOBAL INVESTMENTS CHINA LIMITED 之合营合同补充协议》;同日,公司与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或“吴忠仪表”)签 1 署了附生效条件的 《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流动资产转让及债务 承接合同》、《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公司持有的宁夏朗盛 铸造有限公司、宁夏吴忠仪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子自动化仪表 有限公司股权)。 一、公司与康吉森(香港)、科文投资(中国)签署的合营合同 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营合同》第7.1.1 条变更为:“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一 年内,甲方应与合营企业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根据该等合同, 甲方将其拥有的与自动化仪表业务有关的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转让给合营企业,同时,甲方将其拥有的与自动化仪表业务有 关的商标按照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对前述商标以2010 年7 月31 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后的评估值转让 给合营企业。上述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文本样本 (包括专有技术转让 协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商标转让合同)为本合同的附 件二。合营各方已确认上述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文本样本,非经合营 各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和修改。合营各方应促使合营企业按照本 条的规定与甲方签署上述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二)《合营合同》第 7.2.1 条变更为:“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一 年内,甲方与合营企业签订《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并根据《非流 动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建筑物、设备、在建 工程在内的非流动资产转让给合营企业。《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文 2 本样本为本合同的附件三,《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规定的所转让资 产的具体内容参见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 公司出具的深国众联评报字[2010]第3-044 号《吴忠仪表有限责 任公司拟收购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和负债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本合同的附件四)合营各方已确认《非流动资产转让合 同》文本样本,非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和修改。合营各 方应促使合营企业按照本条的规定与甲方签署上述 《非流动资产转 让合同》。” (三)《合营合同》7.2.2 条变更为“如果上述《非流动资产转 让合同》中所指的资产未能按照《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的规定完 成转让,仍保留在甲方,且该等资产转让的未能完成并非由于乙方 和/或丙方原因造成,则对于该等因未能完成转让而仍保留在甲方的 资产,甲方应无偿提供给合营企业使用且不得转让与第三方,直至 转让给合营企业为止,合营各方或甲方与合营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合营企业因该等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支出由合营企业承担,合营各 方应促使合营企业及时足额承担该项支出”。 (四)《合营合同》7.2.3 条变更为“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一年内, 甲方应与合营企业签订《流动资产转让及债务承接合同》,该合同项 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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