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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租赁合同精选
2.租赁物的保管义务。H226,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序按照下列顺序予以确定:(1)适用合同法第61条。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参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决定。(2)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第226条。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期届满时支付。租期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期届满时支付。 (三)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H23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物的风险,租金风险) 十一、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合同法》第223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9~13条(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1.行为性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修的,承租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造成租赁房屋损害的,还构成侵权。出租人均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2.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双方事后达成协议,按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二)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装修的1.行为性质。只要承租人行为未超越出租人同意的范围,并无违约或侵权的问题。除非对其所有权另有约定,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如下:未形成附合的部分,其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形成复合的部分,连同房屋,其所有权归出租人。 2.租赁合同终止时,未形成附合部分装饰装修物的处理(1)有约定的按约定。(2)不能达成协议的,承租人可以取回,出租人应有权请求承租人取回。因此会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承租人对出租无费用补偿请求权。3.租赁合同终止时,形成复合部分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1)因形成附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连同房屋,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以承租人无权取回。(2)就附和部分的装饰装修物,双方约定由出租人给承租人适当补偿的,按照约定。4.租赁合同终止时,形成复合部分装饰装修物连同房屋,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无权取回。对形成复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分3种情况做不同处理:(1)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的,对形成复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无论其残值几何,承租人均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2)租赁合同应被认定无效而终止的,对形成复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由处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3)租赁合同应被解除而终止的,对形成复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之分担,随着合同被解除的原因不同而不同: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的,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的,由出租人承担;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的,由承租人承担;因双方违约而解除的,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法条串讲 《合同法》H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MJ 知识点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 (一)概念 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对买受人享有的价款债权,系一种广义的担保。 1.适用范围(MJ34)——仅适用于动产买卖 2.所附条件的对象(分析“基本型”) 3.占有的形态(分析“基本型”) 4.所有权状态 (1)所附条件成就前 (2)所附条件成就时 (二)买受人的期待权 所附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但对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予以相当程度之保护,买受人因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 出卖人对标的物实施处分(出卖、质押)时,该处分虽为有权处分,但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受让人能否取得相应的物权,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分三种情况言之: 1.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并完成交付。 (1)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登记 (2)若保留所有权买卖未经登记 若第三人为善意(如何保护买受人—看交付方式) 若第三人为恶意 2.出卖人将标的物质押给第三人,并完成交付。 (1)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登记 (2)若保留所有权买卖没有登记 3.因出卖人的行为致使汽车被第三人留置 无论保留所有权买卖有没有登记,善意的第三人都具有留置权,恶意的第三人不成立留置权。 4.出卖人的取回权。 (1)甲享有取回权的情形。MJ35,买受人已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卖人家想要取回权: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未按照规定完成特定条件的;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2)甲之取回权的阻却。MJ36,即使乙的行为符合MJ35,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甲仍不享有取回权:乙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标的额总价格的75%以上;乙实施无权处分后,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的。 (3)取回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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