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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实务简介-应志超-2013年8月更新
欧洲专利申请实务简介
2013 年8 月
作者 应志超
欧洲专利工程师 中国专利代理人
导言
在本文作者的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中国申请人就欧洲专利申请提出各类实际问题。因此,
结合欧洲专利实务的经验,就基本概念及实务作一个基本说明。
关键词:欧洲专利申请 PCT 进入欧洲地区阶段(Euro-PCT 申请)欧洲检索报告 审批程
序 生效 伦敦协议
一、《欧洲专利公约》——“集中审批 多国生效”的原则
1973 年10 月5 日,16 个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订旨在加强欧洲国家间发明保护合作的《欧
洲专利公约EPC》,并根据该公约成立欧洲专利公约组织。EPC 允许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对欧
洲专利的保护扩展到所有缔约国。1977 年 10 月7 日,《欧洲专利公约》正式生效,并据此设
立了欧洲专利局 EPO 这一独立的政府间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批工作。欧洲
专利局的三门官方语言是英法德;相应地,审批流程按照其中一种语言进行。欧专局的设立有
助于减少申请人向欧洲各国逐国申请专利的费用及诉累,也有助于减少各国专利局审批的工作
量。
目前所适用的《欧洲专利公约》于2000 年 11 月29 日修订(这是欧洲专利公约第一次修
订),并于2008 年12 月13 日生效,也称为《欧洲专利公约2000》(“EPC 2000” )。
在目前EPC 体系下,由EPO 审批授权的专利称为“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 。欧洲专
利申请的审批流程实质上是将原本在各缔约国进行的审批程序统一集中在欧专局进行,各生效
国专利局承认并接受欧专局的审批决定。
在欧洲专利授权后,该专利必须进入缔约国进行登记方可生效,否则,该欧洲专利在该国
没有效力。在一个生效国登记生效后的欧洲专利,与申请人根据该生效国专利法获得授权的专
利具有同等效力。
生效后的该件欧洲专利可以视为是一束国家专利 (a bundle of national patents ),例如,英
法德意西五个国家专利;但不是一项单一权利。正因为这种体系设置,与单个国家专利相应的
确权、侵权及无效诉讼必须且只能在各个生效国的专利局或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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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专局
欧专局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在德国柏林及荷兰海牙设有分部。截至目前,欧专局的缔约
国包括38 个成员国,为:
阿尔巴尼亚(AL )、奥地利(AT )、比利时(BE )、保加利亚(BG )、瑞士(CH )、
塞浦路斯(CY )、捷克(CZ )、德国(DE )、丹麦(DK )、爱沙尼亚(EE )、西班牙
(ES )、芬兰(FI )、法国(FR )、英国(GB )、希腊(GR )、克罗地亚(HR )、匈
牙利(HU )、爱尔兰(IE )、冰岛(IS )、意大利(IT )、列支敦士登(LI )、立陶宛
(LT )、卢森堡(LU )、拉脱维亚(LV )、摩纳哥(MC )、马其顿(MK )、马耳他(MT )、
荷兰(NL )、挪威(NO )、波兰(PL )、葡萄牙(PT )、罗马尼亚(RO )、塞尔维亚
(RS )、瑞典(SE )、斯洛文尼亚(SI )、斯洛伐克(SK )、圣马力诺(SM )和土耳
其(TR )。
(备注:以上由粗体标注出了欧盟的全部28 个成员国。由此也可以看出现有的“欧洲专利”
与未来的“欧盟专利”在地理含义上的区别。)
另外,欧洲专利局还包含两个延伸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简称波黑,BA )以及黑
山共和国(ME )。作为延伸国的效力在于,它们也承认授权并且生效后的欧洲专利在该国内的
效力。
因此,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上述国家生效,从而获得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 年。医疗或植物保护品种的欧洲专利的保护期限可以获
得适当延长。
各个缔约国也分别设有专利局,分别有其不同的审批标准及程序,并通常要求使用各自官
方语言。《欧洲专利公约》没有取代各缔约国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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