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人身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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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3 Origin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2.1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2.2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2.3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 2.4 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条款 2.5 人身保险合同实务操作 2.6 人身保险合同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 2.1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身故保险金是否属于被保险 人的遗产? 张某为妻子邓某投保了保额15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张某。两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3日后邓某因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4万元的债务。对此,邓某的父母要求领取15万元保险金。邓某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4万元用于清偿好友刘某的债务;其余11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领取。 试分析,邓某父母的要求是否正确? 2006年1月陈某为丈夫王某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期限30年,保额42000元,受益人为6岁的女儿小丽。2008年王某卧病住院,在此期间王某约来三名好友,由王某口述,好友代书,立下了遗嘱,在遗嘱中变更一万元保险金给自己的母亲安度晚年之用。2008年底,王某因病身故。办完后事,王某的母亲将王某生前有关保险金安排的意思书面通知了保险公司,后者经调查属实后将1万元扣下,通知陈某代小丽领取剩下的保险金。陈某不同意,认为保险金应该全部给女儿小丽。 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2.2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 不可争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 宽限期条款 复效条款 自杀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转让条款 红利任选条款 赔款任选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 不可争议条款 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可抗辩期(可争期) 不可抗辩期(不可争期) 不可抗辩条款同样适用于复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的后果是什么? ◇最大诚信原则与不可争议条款是否有矛盾? 我国没有关于不可争条款的总体立法,此思想仅仅适用于年龄方面。 《保险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从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的内容是:如果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造成年龄不真实,则应该按照真实的年龄进行调整。 误告的情况:(1) 申报年龄比实际年龄小 (2) 申报年龄比实际年龄大 调整的方法:A、调整保险费 B、调整保险金额(或保险金) 《保险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保险法》第53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 条款内容是: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的保费时,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自应缴纳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 我国《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减少保险金额。” 宽限期条款的好处: 对保户 对保险人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条款内容:分期缴费的保险合同在宽限期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用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缴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对于此项垫缴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 在垫缴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还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适用于分期缴费的定期、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本条款的目的是在于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费垫缴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会减少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必须经过保单持有人的同意,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 “自动”垫缴的条件: 有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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