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章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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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分类 第三节 保险合同要素 第四节 保险合同履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六节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概念: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 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 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设立、变更和终 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保险合同特征: 1、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具备一般合同的法律条件(1)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订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行为;(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2、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有下列一些独有的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 (4)保险合同是条件合同 (5)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6)保险合同的个人性 (1)双务性: ?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而对他方当事人只发生义务 ?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缴费义务;保险人负有赔付义务。 (2)射幸性 射幸:侥幸,碰运气 ?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 ?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3)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对于财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就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加以补偿,而不能使其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4) 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 保险合同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 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5)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都由保险人事先起草印就,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6) 保险合同是个人性合同 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由于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高度相关,因此保险人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与投保财产的状况作出承保决策。 (7)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比一般经济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诚实和信用要求更为严格 三、相关概念 保险金额(保额):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给付保险金的限额 。 保险金:保险赔付的实际数额。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载体,一般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费:为获得保险保障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费用。 保险价值:投保或出险时标的的市场价值。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按保险标的不同 1、主体不同 财险--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寿险--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理论依据不同 财险--损害补偿(补偿性合同) 寿险--保险金给付 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 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二)不定值保险合同 双方当事人不预先确定标的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一)足额保险合同 指保险金额与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标的全损时,根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 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应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二)不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三种情况 ①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保险标的物的部分价值投保。②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标的物的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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