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及税收筹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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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偶然所得应缴所得税的计算 它们的税率均为2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六、财产租赁所得应缴所得税的计算 ①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②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①每次(月)收入额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2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1-20%)×20%。 七、财产转让所得税的计算 其适用20%的税率,具体公式为: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例:李某出售一栋房屋获得100万元,而原值为50万元,有关交易费用和税金15000元,计算其应纳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一)捐赠的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为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以全部扣除. 演员李宁代言某品牌服装,取得代言费500万元。李宁拿出其中的200万元,通过有资质的基金会捐赠给西部地区修建水窑。计算李宁的应交个人所得税。 (二)境外个人所得的税额扣除问题 按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但扣除限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 如果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应当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税款;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可在以后的5年内补扣。即:多不退,少要补。 例:某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78,000元(平均每月50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50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A国个人所得税的抵扣, ①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应纳税额=(5000-4800)×3%=10(元) 全年应纳税额=10×12=120(元) 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 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限额为4920元(120+4,80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可在以后的5年内补扣。 2、B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稿酬所得应纳税款=15,000×(1-20%)×20%×(1-30%) =1680(元) 即抵扣限额为1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元,则应补180元 即应纳所得税=(4920-4920)+(1680-1500)=180元 注意:这里的扣除问题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的扣除是一个问题,处理也是一致的,都是按我国税法计算确认应纳所得税,对在境外少交部分要补缴。 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纳税人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据此,通过纳税人身份的转变,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例: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一家位于美国的公司(总公司).从2005年10月起,他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2006年度内,他曾离境(指离开中国)60天回美国向总公司述职,又曾离境40天回美国探亲.2006年度,他共领取薪金96000美元.由于这两次离境时间累计超过90天,因此,这名工程师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又由于他从美国公司收取的96000元的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同收入项目转换的税务筹划 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王某,2011年10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53500元。如果王某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应纳多少税?如果王某和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应纳多少税? 李某是长江机器制造公司的经理、股东,公司计划对其给予50万元年收入。怎么发放?(1)月工资3500,年终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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