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6保险分类2011-4-245-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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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分类 学习目的 了解保险的分类 掌握财产保险的概念、种类与特征 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种类与特征 理解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了解政策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含义及主要形式 第六章 保险分类 二、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订立合同 时是否确定分类 ? 定值保险合同:事先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 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只列出一定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分类 ? 特定式保险合同:又叫分项式保险合同;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并且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 总括式保险合同:无特定的保险标的,仅在一定标准所限定的范围内,泛指某种保险利益或某类保险标的,而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第二节 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的含义 二、财产保险的特点 三、财产保险保障的风险 四、财产保险的分类 五、财产保险合同的专业术语 六、财产保险的免赔额 七、财产保险中的共同保险 八、财产保险中的无赔款优待 一、财产保险的含义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 及与财产相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 广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 狭义:财产损失保险 二、财产保险的特点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通常包括有形财产、经济收益和损害赔偿。 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 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业务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财产保险是一种经济合同行为,财产保险关系的存在与成立必须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给予确认。 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障功能 表现为经济补偿。 是保险人的一种商业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合同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合同。 三、财产保险保障的风险 1. 财产的损失 全部损失: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协议全损 部分损失: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一种程度。 在海上保险中,部分损失分为单独海损 和共同海损。 2. 费用支出 抢救受损物质而发生的费用 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3. 间接损失 由财产的直接损失引起的后续损失(因承保风险导致生产运营中断而产生的利润及其他经济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不保障间接损失,只有某些特殊的财产保险中才专门承保间接损失 四、财产保险的分类 1. 财产损失保险 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主要包括: 火灾保险 运输保险 工程保险 农业保险 2.责任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主要包括: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案例1 某市政公司于1999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 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受害人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方应和死者家属支付16756元。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案情可知,市政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签有保险合同,且在保险期限内,因此,要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看引起该赔偿责任的风险是否属于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很显然,由于市政公司职工的疏忽致使行人发生了意外事故并造成人身伤亡,已经形成了公众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责任人即市政公司理应承担对行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这个责任正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由此,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 其次,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所曾担赔偿责任是有限额的,也就是只能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履行赔偿责任。本案中对限额的规定采用的是每次事故的混合赔偿限额,且限额为1万元,所以,对法院判决被保险人也就是市政公司的16756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只承担其中的1万元。 案例2 2005年9月,李某下岗后自主创业,开办了一个小厂生产自行车。开业之初,一个朋友告诉他,如果担心所生产的自行车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赔偿,可以通过购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进行避免。于是2005年11月2日,李某就到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2006年3月9日,李某生产的自行车刚上市2个月就出现一起事故,一消费者在正常使用自行车过程中,自行车前叉突然折断致使该消费者摔倒在地遭受重伤。于是该消费者提出更换自行车并赔偿8000元医药费。李某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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