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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解读刑八禁制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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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解读: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这个是第一个对禁止令这个2011年大纲新增考点的官方解读,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陈璐琼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万国解读】注意:禁止令的对象只有管制和缓刑,而没有假释。禁止令的内容是特定活动,特定区域、场所,特定人。加入了期限是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万国解读】赋予法官禁止令内容的选择权,可以是“三个特定”的一个或者几个。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万国解读】对特定活动的具体规制。特别要注意第四条,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这个其实参照了台湾的个人破产制度。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万国解读】对有些容易引发犯罪的场所进行禁止,比如娱乐场所。对公众利益的特殊保护,比如群众性活动和中小学场所的禁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万国解读】对特定的关系人的禁止,被害人等都很好理解,一定注意禁止接触“同案犯”,因为可能会导致“诱发”再次犯罪。   第六条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万国解读】特定期限的起算是执行之日起。管制不少于三个月,缓刑不少于两个月,但是,之前的羁押可以抵。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万国解读】禁止令的提出分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不是当事人申请。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万国解读】这个可考性极小。   第九条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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