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长安汽车质量条款交流会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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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长安汽车质量条款交流会剖析

2016长安汽车质量协议宣贯交流 长安汽车 | 2016.3.24 1 质量协议签订安排 2 3 目录 新版质量协议变化 质量协议签订要点 1.1 01 五大基地协同作战 授权股份公司质量部、基地量部签订质量协议,原则上一家供应商对一个签订处。 02 避免供应商重复签订 原则上给谁供就跟谁签,且地理位置就近分 配,股份质量部统筹协调整体签订任务。 03 签订分配查询 由于供应商明细不便于公布,我们会与需要 在北京长安签订的供应商逐一联系,其余供 应商亦可电话咨询。 质量协议签订安排 2.1 质量条款与质量协议变化点 改变了质量保证期描述 取消R/1000索赔 增加FSA,即召回、主动维修 取消了一年一签的方式 变化点 2.1.1 改变了质量保证期描述——文件延续性更长久、规范 质量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期、甲方三包承诺、国家标准与法规三者不一致,按就高原则执行。 新车、零部件≥ 3年或6万公里 易损耗件 ≥ 3个月或5000公里 整车包退/换≥ 2年或5万公里 备件三包≥ 1年或2万公里(易损件不低于1个月或2000公里) 质量协议 制约了公司目标市场开拓、竞争战略策划 新车及车辆安装或使用的零部件保证期: 款行车三包政策≥长安汽车向最终用户作出的基本保证 任何更长久或更广泛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正常情况,长安汽车向最终用户作出的基本保证≥ 任何更长久或更广泛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否则,就高原则执行。 有利于公司目标市场开拓、竞争战略策划 2.1.2 增加了FSA,即召回、主动维修 FSA(召回、主动维修)损失,责任生产单位承担索赔责任 ★ 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FSA(召回、主动维修)造成的损失,由缺陷产品制造单位承担(汽车生产厂家→供应商索赔) 长安汽车以往的质量文件或质量协议对FSA(召回、主动维修)未有明确的操作性规定,现在明确写进《长安汽车质量条款》 市场维修行动是由长安汽车、其经销商或其它授权修理厂执行的召回或其它维修措施。可以是长安汽车应国家政府机关(或自愿同意)的要求采取公开召回,也可以是长安汽车为使消费者满意或其它理由而自行采取的市场主动维修行为。 长安汽车决定有必要通过市场维修行动来补救不合格零件带来的损失或潜在隐患,应在行动前通知供应商,说明理由。长安汽车对包括何时进行及如何执行在内的市场维修行动保留决定权。 因供应商产品质量缺陷或原因引起的市场维修行动,供应商应承担补救不合格零部件现场维修措施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长安汽车自愿为使消费者满意或其它理由而自行采取的市场主动维修行为,长安汽车和供应商应通过认真诚意的协商明确各方承担的相对过失和责任;任何情况下,供应商也必须做到全力配合长安汽车处理市场相关事宜。 质量条款原文 为什么增加 2.1.3 取消了R/1000索赔条款 R/1000索赔作为质量提升倒逼手段,其历史使命已经完成.长安汽车从2014年至2015年(截止到2015年12月)质量提升明显 R/1000@3MIS:CS75从73下降到现在的30, CPU@3MIS:CS75从31下降到现在的19, 避免重复索赔,降低供应商抱怨。 R/1000指标关联产品,责任供应商要承担售后三包件索赔 取消R/1000指标索赔,避免重复索赔,有利于降低供应商抱怨,提高整改积极性 对R/1000、CPU、TGW、CS等指标异常或恶化的产品,可通过《长安汽车质量条款》第6.3.1、6.3.4/6.3.8条款规定实施倒逼 R/1000超标了 怎么办? 6.3.1 在生产或售后环节,由于供应商产品不能满足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环保类如排放、油耗、VOC及气味等)、质量指标(R/1000、CPU、TGW、CS)不达标、发生典型/重大/批量等质量问题,长安汽车根据需要开展限期整改提升行动。供应商限期整改期间交付产品参照6.1.2条规定执行,按期完成整改项目并达到目标的,可根据整改项目评估报告按流程申请返还。市场质量问题经整改后重复发生的,参照6.1.5条规定执行,当重复发生超过5次的按第5次标准执行,三包件全额索赔。 6.3.4 供应商必须24小时为长安汽车做好研发、生产、售后等配套服务工作,积极配合长安汽车开展质量改进活动和市场重大问题处置、落实原因与责任。因供应商未按长安汽车要求或通知(含不限于书面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配合完成相关工作内容,影响长安汽车研发、整改项目按时完成和市场重大问题及时处理的,按第一天1000元,第二天2000元,第三天3000元……依此累加向长安汽车补偿损失,并接受长安汽车处理结果和实际发生的损失。 质量条款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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