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审查201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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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三种专利申请的构成比例 1、申请费用与审批时间 2.1 产品 2.2 外观设计要素 可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 适于工业应用是指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新设计,是指与现有设计不同的设计。 1.1.1 产品名称的作用 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具有说明作用; 作为分类的依据。 1.1.2 对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产品。 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相符合。 产品名称以1~10个字为宜,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应当避免使用下述产品名称(续) 1.2 外观设计分类 1.2.1 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第47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时,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1.2.2 我国使用的外观设计分类表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分类表。 1.2.3 分类号的确定 单一用途产品 多用途产品 用途不明确产品 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2.1 提交图片或照片的基本原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3款: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要求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在同一张图纸上,可以安排多幅视图,各视图的布置方向应保持一致,各视图间应彼此明显地分开,一个视图不可以放置在另一个视图轮廓之上或之内。如果可能,最好采用直立式排列,也可以横向排列,这时图的顶部应位于纸的左边。视图的四周不应加额外的框线。不允许将一幅视图分在多张纸上提交。 视图排列方向如下图所示: 2.2.4 色彩 黑白灰系列 彩色系列 2.2.5 对绘制视图的要求 对绘制视图的要求(续) 图片的线条应当是粗细均匀的实线,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非产品的轮廓线表达外观设计形状。 例外,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者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 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2.2.6 对照片视图的要求 镜头应当对正产品的中心部位拍摄 应当背景单一,产品和背景有适当的明度差 应当避免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 2.2.7 特殊产品提交视图的要求 具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 成套产品 组件产品 2.3 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缺陷 1)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 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等而影响外观设计内容的正确表达。 3)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形状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的线条,例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 4)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5)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或者两个面),而正投影视图不足。 6)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缺陷(续) 7)提交的展开图、立体图等图面存在可补正的缺陷的。 8)剖视图或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 (i)缺少剖面线或剖面线不完全; (ii)表示剖切位置的剖切位置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上述内容。 9)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上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 10)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组合状态相应视图或者缺少一个或多个组件单独的视图,而从组合状态图或立体图等其他视图可以确定未提交的视图的外观设计内容的。 11)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 3. 简要说明 3.1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3.2 仅限下述十种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说明 1) 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 2) 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 3) 产品的透明部分; 4) 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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