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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剖析
带班作业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及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负责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项目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项目工程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本公司签约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公司负责人(包括技术部负责人)带队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各级负责人带班时间要求:
公司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其工作日的25%;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项目经理)应向建设(监理)单位告知,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各级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公司技术部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落实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公司经理和项目经理是本级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级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带班检查的,可书面委托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受托人在填写记录时应注明受委托情况。(委托书见附件一)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大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九条 各级负责人带班的重点:
公司负责:重点工程、特殊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部工程。
第十条 带班责任人工作内容和职责:
公司负责人: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做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决策重大安全隐患消除方案;遇有险情和突发事件时,应迅速适时、启动、组织应急救援,确保安全生产。
项目负责人: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要务,掌握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检查,指导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制止“三违”行为;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隐患通知书”认真组织整改,并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上报技术部、公司,同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
第十一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公司负责人应当到达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带班生产。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项目部进行整改。项目负责人必须立即到达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并督促项目部落实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附表1)《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经检查人和被查人签字后,一份项目部存档备查,另一份逐级上报; 公司负责人的带班检查,由项目部人员做好检查记录,逐级上报。
项目部负责人的带班生产记录《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记录表》(附表2),存于本项目部。
第十四条 罚责
每月公司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各级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情况(未上报资料的视为未参加带班工作)。
1、公司负责人、技术部一个月未完成带班检查时间的通报批评;连续二个月不能保证负责人带班检查时间的,给予技术部处罚金一万元;个人一千元;
2、项目负责人一个月不能满足带班生产的处罚金三千元;连续二个月内不能满足带班生产的处罚金五千元;连续三个月内不能满足带班生产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撤换项目经理,并对分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3、对未执行负责人带班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处罚外,对所属分公司另处罚金五万至十万元;所属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加强对各级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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