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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决定和公告 调查的终止 调查单位和期限 对反补贴申请审查认定后,就可以做立案决定,并通告相关利害关系方。 调查行为由进口方的有关政府当局发出; 期限应该在立案后1年内结束,最多18个月。 证据不足;补贴额不足从价金额1%(发展中2%,最不发达3%);补贴产品在进口方进口总量占比不足4%(单个发展中成员);所有低于4%进口量的发展中成员的产品占进口方成员进口总量低于9%。 出口商 进口商 出口方政府 (3) 立案、举证与证据审核 * 2010年9月30日,调查机关向欧盟驻华代表团、荷兰政府和法国政府发出反补贴调查政府问卷,要求欧盟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 调查机关针对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和三家应诉公司递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于2010年12月22日分别向欧盟驻华代表团和和三家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对于企业补充问卷,调查机关要求各应诉公司在2011年1月12日提交答卷;对于政府补充答卷,调查机关要求欧盟在2011年1月21日提交。 发调查问卷 发放补充调查问卷 * 2010年9月1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件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9月9日发出《关于召开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 2010年9月26日,调查机关召开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2010年9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件申请人陈述会汇报材料》。 举行听证会 * 2010年11月1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 2010年11月至12月,调查机关赴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企业青海威思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北大荒马铃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 国内损害实地核查 * 2011年1月,调查机关赴法国罗盖特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上述3家企业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调查机关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重点核实了上述3家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011年1月27日,法国罗盖特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反补贴调查案实地核查后报告》;2011年1月28日,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产业损害实地核查后提交的更正材料》。 对被诉方进行实地核查 * 4 调查 内容:调查的内容主要是补贴和损害的确定。另外,一般以听证会的形式给予出口方进行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举行听证会 问卷调查 实地核查 * 2011年5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2011年第19号公告,公布了本案的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认实施反补贴措施的三要素 临时措施: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公告决定自2011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自5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须依据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 初步裁决:在反补贴调查的基础上,可以就补贴、损害、因果关系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的初步裁定。 一 肯定性初裁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法律前提; 二 肯定性初裁是进口方提出和接受价格承诺的前提; 三 如果初裁结果是否定的,则调查即终止。 5 初裁 * ① 临时措施: 条件: 已按规定发起调查,并给予当事方辩护机会; 已作出肯定性初步裁定,并认为该措施有必要。 形式: 一是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二是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期限: 临时措施不得早于发起调查日起的60天; 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最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 * ③自愿承诺: 出口商向进口方承诺修订其价格或停止以补贴价格向进口方出口,如果进口方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补贴造成的损害,双方可以达成此协议。 价格承诺提出: 价格承诺必须是在肯定性初裁之后提出;可以由出口商主动提出,或是进口成员提出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商提出。 接受与拒绝: 出口商主动提出的价格承诺,进口方可以接受,并应立即中止调查;也可以拒绝价格承诺。 限度 : 价格承诺的提价不得超过抵消补贴损害所需的限度; 但是可以低于该限度。 取消或调整补贴 价格承诺 补贴方政府 接受补贴企业 * 进口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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