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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合同成立。 本题涉及“交叉要约”的问题。所谓“交叉要约”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理论和实践中,对“交叉要约”能否使合同成立尚存在争议。但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多数意见还是认为“交叉要约”可以使合同成立,条件是要约内容明确具体,且到达双方。 本题中,甲乙双方同日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信函(信函内容构成要约),且该要约已到达双方,属于有效的交叉要约,合同应成立。且甲为履行该合同已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即“拒绝了其他客户”,所以该合同应当判定成立,以保护甲的信赖利益。 案例二:甲建筑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传真,均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收到传真,即日发货”;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答: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于承诺到达发出要约方时成立。本题中,甲发出的传真为要约,乙回复的传真构成承诺,该承诺到达甲时,合同成立。 北京甲公司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公司,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该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9日以特快专递方式作出承诺,通常情况下两天可到,但因邮递员疏忽,3月15日才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要约的条件必须符合。由于超过要约期,所以不成立。 设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9日即到达甲处。但由于甲外出办公,于3月15日才看到该邮件。甲不置可否。甲乙合同成立吗? 答:成立。甲为要约发出人,只要乙满足甲提出的要约条件和满足要约要素。此合同立时生效 假设3:甲交付了9吨货物,乙予以接受。后乙要求甲要交付1吨,甲予以拒绝。甲违约了吗?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双方虽然尚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甲乙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交付了9吨货物),且乙予以接受,该合同成立。甲拒绝继续交付的行为构成违约。 答:抵押合同于6月1日成立,于6月15日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不动产抵押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生效。 从法理上,本题涉及物权行为的理论问题。我国物权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已承认物权合同与物权行为相分离,并由此更正了过去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缺陷。根据相关法理及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时成立,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六)违反约定形式、法定形式的法律后果 特别声明:此处所说的“违反法定形式、约定形式的法律后果”中的“形式”是指“一般书面形式”而言,不指“特殊书面形式”。若当事人未依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法律后果应是合同不生效,而非不成立。 四、合同的形式 (六)违反约定形式、法定形式的法律后果 甲欠乙债1000万元,甲以房产一处抵押,6月1日甲、乙订立房产抵押合同,6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何时生效? 合同何时成立? 四、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的订立方式 二、要约 三、承诺 四、合同的形式 五、合同的内容 六、合同的成立 七、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甲系个体户,经营日常百货。2007年10月,甲决定改行,想要处理库存存货。乙得知后,前去看货,但当时未与甲达成协议,而是告诉甲说其在与妻子商量后再与甲联系。 乙与妻子商议后,向甲发传真:“如果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出售,我们就买,请在3日内回话。” 恰在此时,甲也在同日向乙发传真:“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处理,你是否购买?请于3日内答复。” 3天后甲收到了乙的信后,认为已与乙成交,遂拒绝了其他客户。而乙在同时收到甲的信后考虑了5天,听说百货生意现在比较难做,心生悔意,不再想购买甲的货物,于是乙向甲发出一封传真,表示不买这批货物了。 甲收到后十分气愤,诉诸法院,要求维护双方已达成的交易。 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 一、合同的订立方式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劝诱、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售货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反问:“你出多少钱?”甲回答:“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 问题:哪些是要约邀请、哪些是要约? 要约邀请是:(1)甲问问售货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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