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_02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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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_02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剖析

第2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本章重点】 1.旅行社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2.旅行社的设立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4.旅行社经营原则与经营要求 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 一、旅行社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一、旅行社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1. 旅行社的性质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是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行社的法律特征 (1)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经营旅游业务、提供有偿服务、实现经营利润。 (2)业务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3)以营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主要从事的业务有: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二、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旅行社分社、外商 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四、旅行社的变更 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1、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具备的条件。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二、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1.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办材料: 设立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企业章程;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营场所的证明;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1)申请营业许可,办理设立登记。 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然后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缴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旅行社分社、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1.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 (1)旅行社服务网点的性质和设立条件 旅行社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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