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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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判公开原则 (一)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宪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二)具体含义 审判公开,是指除法律禁止公开的以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的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三)刑诉中的要求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定期宣判的案件,也应先期公告宣判日期。 公开审判的案件,除评议秘密进行外,应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但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庭审中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根据1993.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8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下列人员不得旁听:(1)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3)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根据1999.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通常应向我国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人民法院商定。 无论是否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一律不公开(绝对不公开):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③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案件 一般不公开(相对不公开):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如确有必要公开,须经法院院长批准,但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问题:上述年龄是指犯罪时的年龄还是审判时的年龄?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一)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接受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获得辩护上所需一切之保证的权利”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为其辩护” (二)具体含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决定辩护权的行使和选择辩护权的行使方式。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依法获得指定辩护以及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包括及时告知其辩护权、认真听取辩护意见和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三)我国的辩护原则与国际通行的有效辩 护原则的差别 侦查阶段的律师不是辩护人,没有辩护权。也没有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与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权利。这与《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关于“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的要求不符。 辩护律师虽然享有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但权利的行使严重受到限制。 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 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一)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是现行刑诉法吸收“无罪推定”精神的体现。 我国长期以来反对无罪推定,1957年上海社科院政法研究所的黄道发表了《论无罪推定》一文,后被关进牛棚20多年。无罪推定已是国际社会在现代刑诉讼中所倡导的最支柱的诉讼原则之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第12条,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进步。 (二)具体含义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与此相适应,现行刑诉法取消了原来的“免予起诉”制度。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有罪前不得称其为罪犯。相应的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称谓。 明确了由控方负举证责任。 确立了“罪疑从无”原则。明确了检察院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和法院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形式。 扩大了辩方针对指控的防御权能。 (三)与无罪推定的差别 在立法表述上,并未明确在法院确定有罪以前应当“推定无罪”。顾昂然同志说:“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都是主观唯心主义,我们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无罪推定原则下的沉默权。 与无罪推定原则下构建“被告人所需辩护上一切之保证”的防御权仍存在差别。 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一)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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