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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5 保险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 只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二、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对被保险人来说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重要事实的申报;二是保证。 三、补偿原则 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上的投保金额或实际损失,不允许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四、近因原则 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一、海上风险 海上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1、自然灾害。一般是指由于自然界变异现象的力量而造成的灾害,即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等) 2、意外事故。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之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海上保险业务中的意外事故,并不局限于发生在海上,也包括发生在陆上的意外事故。(运输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失火、爆炸、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的碰撞等) 二、外来风险 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引起的风险。保险业说的外来原因,是指事先难以预料的、致使货物受损的某些外部因素。 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偷窃、雨淋、短量、沾污、破碎、受潮、受热、渗漏、串味、锈损、钩损、包装破裂等)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国家的政策、法令、行政命令、军事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舱面等风险所致损失) 三、海上损失 1、全部损失 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一般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全部不能归还货主所有等情形而言。 ①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②保险标的物丧失。 ③保险标的物发生变质,失去原有使用价值。 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2)推定全损 一般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 实际全损。 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 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是指凡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未达到上述情况之一者,都属于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GA——General Average) 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 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和合理的。 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 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的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分摊时,涉及的受益方包括:货方、船方和运费方。 共同海损的分摊有两个原则: 分摊以实际遭受的损失或额外增加的费用为准 无论受损方还是未受损方均应按标的物价值比例分摊 (2)单独海损 ( Particular Average ) 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①致损原因不同; ②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共同海损各方按照比例分摊;单独海损受损失方自己承担; ③损失的内容不同。 练习 答案: (1)(2)(4)属单独海损。 (3)(5)(6)属共同海损。 四、海上费用 1、施救费用:是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扩大损失,由于实施此种抢救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抢救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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