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三章课件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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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变更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做出的确定性判断。 1、文义解释 合同中的用词应按该词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在一个合同内出现的同一个词,对它的解释应该是同一的。在合同中所用的专门术语应该按所属的该行业通用的含义来解释。 2、意图解释 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而订立的。因此,在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这种意图要根据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来分析和推定。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都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的,即是格式条款,因此当双方对这些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非起草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 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 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 《保险法》58条规定:在人身保险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 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法》59条规定: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 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能否获得理赔? 2009年1月2日,赵先生购买定期人寿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期至2010年1月2日。当第二次缴费期来临时,由于其工作繁忙,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去办理缴费。2010年1月18日,赵先生骑车不慎导致手臂粉碎性骨折,住院一个月治疗痊愈。赵先生是否能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分析:能否得到理赔,这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宽限期”内,赵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为60天,该事故发生在第二年应缴保费日(1月2日)起的60天(宽限期)内,所以保险公司在扣回其欠缴保费的前提下,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宽限期条款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拖欠保费提供一定保护,给经济困难的保单所有人提供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含义: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法定或约定事件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事实。 终止原因包括: 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 因保险人赔偿义务已履行而终止 因超过中止时效而终止 因非保险原因引起被保险财产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因解除而终止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解除 含义: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或投保人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约定解除和裁决解除四种形式。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显著增加的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2013年10月20日,某染织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金额为2000万元。保险合同中没有“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2014年6月,当地连降大雨,染织厂生产的出口婴儿尿布被洪水浸泡共计损失200万元。由于染织厂及时采取了一定的救灾措施,对污损不大的婴儿尿布进行晾晒,经评估尚有残值10万元。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于7月15日赔付染织厂190万元,染织厂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将赔款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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