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济学-第六章保险种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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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种类 主要内容: 一、分类的意义和原则 二、保险的一般分类 三、财产保险 四、人身保险 一、保险分类的意义和原则 (一)保险分类的意义 1、便于国家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的监督管理。 2、有利于保险企业系统管理和科学经营。 3、可以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业务的全面了解。 (二)保险分类的原则 1、与国家政府的经济政策、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相一致的原则。 2、与现行国内业务经营习惯和方式相一致,与国际保险市场分类的历史习惯与现行标准相一致的原则。 3、与社会经济部门分类、行业管理分类及业务分类相一致的原则。 4、突出类别在经营、管理、核算、技术等方面的差异和特点的原则。 5、有利于统筹规划和业务拓展的原则。 二、保险的一般分类 即常用的分类标准。 须指出,第一,现有的分类并不统一,它是多种多样的,是根据不同的认识和需要来划分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标准。第二,划分的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可以出现新的分类。 (一)按保险对象分类 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也叫人身保险和非人身保险。 这是最基本的分类法。因为这种分类的保险业务量最大,覆盖面最广。我国采取这种分类法。 (二)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三)按保险承保危险的数量分类 分为单一危险的保险和多种危险的保险。 (四)按保险投保方式分类 分为集体保险和个别保险。 (五)按保险关系分类 分为原保险、共同保险、再保险。 (六)按保险经营方式分类 分为社会保险和普通保险。 (七)按保险保障范围分类 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 三、财产保险 (一)概述 1、概念和特征 是对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灾害事故造成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 特征: 1)是补偿性保险 第一,保险标的具有可估价性,可以用货币表示的。 第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可以按保险标的的市场价、账面价或重置价确定。 第三,补偿方式,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2)风险的性质 第一,比较人身保险,风险较集中,保险人往往要借助再保险来分散风险。 第二,保险如要准确掌握财产风险的规律有一定难度。因此,保险费率与实际损失之间往往有一定偏差。 3)一般是短期保险 一般为1年或1年以内。因此,投保人要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不计利息;保险基金不能作为保险人中长期投资的来源;财产保险只有保障性,一般不具有储蓄性;保险单没有现金价值。 4)涉及第三人的责任,不能获取双重补偿。 2、财产保险标的的损失状态 1)按遭受损失的程度,分为: 第一,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全部损失的状态。又包括两种: 一是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的全部灭失,或受损程度已使其失去原有形态和特征,以及无残余价值的一种实质性的物质性的损失。 二是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虽然尚未达到全部灭失、损毁状态,但是全部灭失是不可避免的,或估计恢复、修复该保险标的物所耗费费用已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 第二,部分损失。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未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一种损失状态。 2)按损失的形态,分为: 第一,物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由于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第二,费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以及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3)按损失发生的客体是否是保险标的本身,可分为: 第一,直接损失。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第二,间接损失。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导致保险标的以外的损失。 保险人对直接损失有赔付责任,对间接损失是否赔偿,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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