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篇章结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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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篇章结构 不孝罪: 1.“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 2.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3.供养有缺。 4.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 5.匿不举哀。 6.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所谓“别籍异财”, 是指另立户籍,财产不同或籍别财产或户同财异。若祖父母父母在,子孙未经同意而另立门户,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导致尊长供养有阙,《户婚律》(总155条)规定要不分首从,徒三年 供养有缺,即对父祖的生活必需品有能力供给而故意不供给。对此,《斗讼律》(总348条)规定子孙要徒二年,但须亲告乃坐。 《户婚律》(总179条)云:“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徒三年;各离之。”《职制律》(总120条)规定:“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 匿不举哀,这是听到父母或丈夫死亡的噩耗隐瞒不哀丧的行为。《职制律》(总120 条)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 《诈伪律》(总383条)规定,若子孙诈称其祖父母父母死,各徒三年;诈称伯叔父母、姑、兄姊死者,徒一年。 * *  唐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唐律指唐代法律的总称,包括律、令、格、式等。狭义唐律指唐代国家的刑法典,即唐朝法律体系律令格式中的律,《永徽律疏》传世的唐代律典。我们下面要研究的正是这种狭义的唐律。 唐律的篇目,从名称到排列顺序都是很有研究的。 《法经》六篇 ,秦律“繁如秋荼”,汉从《九章律》的九篇起,至最后为六十篇 , 《曹魏律》为十八篇 ,晋《泰始律》和北魏的《北魏律》均为二十篇 ,至《北齐律》“校正古今”才定为十二篇。《开皇律》依《北齐律》十二篇。《武德律》一准《开皇律》,也是十二篇,此后贞观、永徽修律都没有改变。 篇目之名和排列顺序也是千年沿革,屡经变化。 《法经》设盗、贼、囚、捕、杂、具六篇。这样设篇目,反映了李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代《九章律》在法经六篇之后加上户、兴、厩三篇,这样,具律就由最后移到了中间。 魏改汉律,认为具律这种“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乃把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晋代将刑名析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将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一篇,自此至隋唐皆沿用未改。 唐律十二篇篇目与《北齐律》不同的是: 将《卫禁》改为《禁卫》,将《违制》改为《职制》,并从第五篇提至第三篇,将《户婚》改为《婚户》,列《职制》之后为第四篇。将《厩牧》改为《厩库》从第十一篇升至第五篇。将《诈伪》从第六篇变为第九篇,将《贼盗》从第八篇变为第七篇,而《斗讼》则由第七篇移后为第八篇。将《捕断》篇析为《捕亡》和《断狱》两篇,分列第十一、第十二篇,而《毁损》篇则被删去。 名例律 名乃“五刑之罪名”,例是“五刑之体例”。 内容涉及惩罚犯罪的刑罚名称与等级,以及刑罚适用的原则等。 一是刑罚种类 二是适用刑罚通则 三是法律名词定义 五刑之外,还有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官当、赎等; 与现代同的如故意过失、共同犯罪、主从、自首、累犯、类推比附。 有些名异实同,如“二罪俱发”,实为今之并合论罪。 “老幼残疾”,实指今之刑事责任年龄。 而区分公罪与私罪、同居相隐等原则,现代刑法没有。 如“谋”“称谋者,二人以上”,但又指出“谋状彰明,一人同二人之法” 1.名例律渊源及其内容6卷55条 2.卫禁律2卷33条 3.职制律3卷59条 4.户婚律3卷46条 5.厩库律1卷28条 6.擅兴律1卷24条 7.贼盗律4卷54条 8.斗讼律4卷60条 9.诈伪律1卷27条 10.杂律2卷62条 11.捕亡律1卷18条 12.断狱律2卷34条 唐律的篇章结构 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五 刑 十 恶 八 议 请 减 赎 当 谋反 谋叛 谋大逆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 孝 不睦 不 义 内 乱 贵族官僚的法定特权 八 议 亲 故 贤 能 功 贵 勤 宾 亲疏尊卑 本 人 请 权 对 象 特权内容 议 权 减 权 赎 权 当 权 议权:《名例律》总8条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 皆条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请权:《名例律》总9条规定:“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 减权:《名例律》(总10条)规定:“诸七品以上三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赎权:《名例律》(总11条)规定:“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官当是南北朝以来形成的一项重要的官吏特权制度,此制度到唐代发展得更加完备系统。 在唐律中,官当是指以撤停官员的官职来抵销其徒、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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