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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单设计
第二节 人寿保险单的设计;台湾学者:梁百霖把寿险商品分三层次:
第一层次:核心商品(最本质的层次,最需要的)
投资工具,爱心责任,社会地位经济能力。
第二层次:有形商品
生活保障、退休养老、疾病养老、住院、伤害医疗、分红、储蓄、子女教育。
保险单的设计就是把核心商品转换成有形商品。
第三层次:引申商品
促销赠品、售后服务、保户活动、参与经营、各项福利。
保单设计在提供有形商品之外,提供引申商品,以提高寿险商品的价值感。;二、影响寿险保单设计的因素;三、人寿保险的主要条款;各国规定不同:
“不可抗争条款”的适用所致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93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肖某所在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上门展业。肖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身险,并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为5000元,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肖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肖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1997年9月4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 ;; ; ; ;(二)不丧失价值条款(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保费=支付保险人的费用+责任准备金(现金价值)
含义:
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在缴付一定时期的保费后都具有现金价值。
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
保单贷款
申请退保:退保金。
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保险金额降低,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不变,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
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保险金额不变,保险期间缩短,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三)宽限期条款(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条款)
目的:方便投保人、不轻易失效
效力:合同仍有效。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以在应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57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四)复效条款
未如期交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后,可重新订立合同,或恢复原合同。
复效条款:保单中规定的恢复原保险合同的办法。
寿险中投保人在保单停效后一段时间(2年)有权申请恢复保单效力,复效后不改变原合同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只是对原合同的恢复,停效期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期间的起止仍以以前为准,不延长停效期间的时间。;复效条件:(防止逆选择)
有时间限制2年
复效时,仍负有告知义务
补交停效期间的保费连同利息
如原保单有贷款,必须先归还贷款,无力归还必须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 ;(五)年龄误报条款
若年龄有误,保险金额按实际年龄要调整
如某人35岁投保20000元普通终身寿险,年龄误报为34岁。
年龄: 35岁 34岁
保费: 20元 19元
则支付 19/20保险金额
若误报为36岁,则可退还多交保费。
实务中,往往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年金保险开始给付时才核实被保险人的年龄。
一般年龄误报不属于不可抗辩条款,但中国法律将其列入不可抗辩条款。;(六)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是关于被保险人自杀时间上的限制的条款。
一般处理方法: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 ;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计算;【分析】
自杀条款和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单中常见的条款。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五十九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那么,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呢?对此《保险法》并末作出明确规定。但,既然是商业性保险合同,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应该以体现保险双方的起初意思表示为准,即应以合同成立日为准,原因如下:
(1)既然《保险法》和合同本身均末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作出规定,那么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合同条款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2)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终止”是保险合同效力的绝对失效,而“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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