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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合同1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 §4.1 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合意。 2.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4.1 合同与合同法 二、合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产生和调整的、以主体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1)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充当合同法 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包括政府机关、 非法人企业。 (2)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 客体的有物、财产、行为、智力成果等。 (3)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4.1 合同与合同法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4.1 合同与合同法 四、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定程序、协商一致在其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订立的构成 (1)订约主体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订立合同应当经过一定程序或者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4)订立合同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必须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5)合同订立的结果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即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债权债务的关系。 §4.1 合同与合同法 3.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2)标的。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多少。 (4)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表明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5)价款或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凡是有偿合同都有价款或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4.1 合同与合同法 3. 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指协议内容借以表现的形式。合同的形式由合同的内容决定并为内容服务。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指当事人以对话的方式达成的协议。一般用于数额较小或现款交易。 (3)其他形式。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4.1 合同与合同法 五、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即对合同当事人乃 至第三人发生强制性。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的生效时间 (1)合同成立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 (2)批准登记生效。 (3)约定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4.1 合同与合同法 3.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合 同,国家不承认其效力,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样的合同,称为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确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1 合同与合同法 (2)无效合同的处理。具体规定有: 1)无效合同自合同签订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如果合同部分 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3)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4)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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