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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高危孕产妇的管理
库伦旗高危孕产妇的管理
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
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
(一)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所有的孕产妇进行
高危因素筛查,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评分。
(二)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农村孕产妇高危评分<15 分者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定期检查、随访,动员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评分为15~30 分者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适当增加产检次数,动员在中心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评分≥30 分者由乡镇卫生院加强日常监管,县及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负责诊治,病情缓解后转乡镇卫生院负责定期随访,要求在县及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城区孕产妇高危评分≥30 分者由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监护、管理及分娩。
(三)高危孕产妇首诊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建档管理,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报告和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四)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
村级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
生院负责管理全乡(镇)高危孕产妇,将评分在30 分以上者于1个月内报县妇幼保健院;县级妇幼保健院对辖区高危孕产妇进行动态管理。城区评分在30 分以上者于1 个月内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五)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城镇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追踪随
访,乡镇卫生院对农村高危孕产妇进行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的
产后访视由乡镇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实施。
(六)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
乡(镇)卫生院将评分≥30 分的高危孕产妇及时上转。负责
转送和接诊的医务人员应具备初步急救的能力。转诊时必须使用
《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上级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三、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工
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及监督管理;每年组织1~2 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订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在辖区内设立1~2 个服务半径合理的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孕产妇急救中心。各地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工作的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农村卫生财政补助政策》列入财政预算解决。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的业务指导机构。
1、负责辖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定期召开辖区妇幼保健人员例会
和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工作。
3、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和主要指标进展情况,做好
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分析和反馈,为卫生行政部
门制订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辖区孕产妇保健管理的督导检查。
5、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6、开展妇幼卫生健康教育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孕产妇保健管理,设立妇幼保健组,至少有2 名以上专职妇幼保健人员
从事基层妇幼保健工作。
1、负责辖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工作,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查、管理和转诊。
2、负责辖区妇幼卫生信息数据的汇总上报。
3、定期召开村级或社区妇幼保健人员例会,督促指导村级或社区孕产妇保健工作,参加县(区)级工作例会。
4、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四)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村(社区)孕产妇保健初级管理工作,配有专(兼)职妇幼保健人员1 名。
1、负责掌握辖区育龄妇女、孕产妇人数、出生人数、7 岁以下儿童数,及孕产妇、新生儿、婴儿、5 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及时登记上报。
2、做好孕产妇保健初级管理工作,督促孕产妇到乡镇卫生院或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动员护送孕产妇住院分娩,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3、定期参加乡镇卫生院或区级工作例会。
四、运转程序
(一)调查摸底:由村级保健员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人员调查了解本辖区内早孕妇女基本情况并逐一登记,督促定
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建册:农村由乡镇卫生院、城区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建立《母子保健手册》,进行登记并督促实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
(三)产前保健管理:农村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乡镇卫生院、医疗保健机构实施产前检查,城市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医疗保健机构实施产前检查。
(四)产时保健管理:由分娩医院负责收回《母子保健手册》,填写分娩记录,并定期上交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归档管理。
(五)产后访视管理:产妇的产后访视可由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人员完成,高危产妇必须及时转诊。新生儿转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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