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报建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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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报建资料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项目确立后一定期限内向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2、项目确立的两种情况:(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2)备案制项目,立项目文件已报送备案。 3、报建的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报送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天内按报建分级管理权限向有权部门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 (2)按报建登记表的内容及要求如实填写; (3)向有权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并交验工程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包括银行资信证明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4)有权部门对符合报建的申请,应当在自报建之日起3天内办结; (5)下级有权部门应按月或按季向上级部门报关上月或上季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汇部表。 4、报建的主管机关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厅、建委)是本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有权管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登记工作,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5、报建的内容 (1)工程名称;(2)工程建设地点;(3)项目建设内容;(4)投资规模;(5)资金来源;(6)当年投资额;(7)工程规模;(8)计划开工、竣工日期;(9)发包方式;(10)基建班子及工程筹建情况;(1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 工程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到原报建部门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1994年8月13日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建设单位     单位性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投资总额     当年投资     资金来源构成  政府投资 %;自筹 %;贷款 %;外资 %     立项文件名        文号     工程规模     计划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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