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公司并购业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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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公司并购业务

并购的概念 1.兼并 根据权威性的《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兼并(merger)一词的解释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兼并的方法:(1)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2)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3)对其他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2.收购 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股票或者债券等支付方式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的行为。 收购有两种形式: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资产以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行为。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行为。 按收购方在被收购方股权份额中所占的比例,股权收购可以划分为控股收购和全面收购。控股收购指收购方虽然没有收购被收购方所有的股权,但其收购的股权足以控制被收购方的经营管理。控股收购又可分为绝对控股收购和相对控股收购。并购方持有被并购方股权51%或以上的为绝对控股收购。并购方持有被并购方股权50%或以下但又能控股的为相对控股收购。全面收购指收购方收购被收购方全部股权,被收购方成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 收购与兼并的主要区别是,兼并使目标企业和并购企业融为一体,目标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消灭,而收购常常保留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 3.合并 合并(Consolid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互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包括两种法定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其中一个企业存续,其余的企业归于消灭,用公式可表示为:A+B+C+……=A (或B或 C……)。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参与合并的所有企业全部消灭,而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用公式表示为:A+B+C……=新的企业。 合并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合并后消灭的企业的产权人或股东自然成为存续或者新设企业的产权人或股东;第二,因为合并而消灭的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企业继承;第三,合并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企业并购的基本分类 1、根据并购的不同功能及并购所涉及的产业组织特征,可以将并购划分为横向、纵向和混合并购等3种基本类型。 横向并购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企业在国际范围内的横向一体化。近年来,由于全球性行业重组的趋势加快,我国各行业谋求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我国在政策法律层面对横向重组的一定支持,行业横向并购的发展十分迅速,在我国并购活动中所占比重始终在50%左右,对行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纵向并购是发生在同一产业的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并购。这些企业之间不是直接的竞争关系,而是供应商和需求商之间的关系。通过纵向并购活动,使得企业在市场整体范围内实现纵向一体化。纵向并购在我国发展尚处起步阶段,基本都在钢铁,石油等能源与基础工业行业。这些行业的原料成本对行业效益影响较大,企业希望通过纵向并购来加强业务链的整体优势。   混合并购是发生在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主要在于分散风险,寻求范围经济。在面临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我国一些企业希望通过混合并购的方式,实现多元化发展的格局,为企业进入其他行业提供有力、便捷、低风险的途径。 2.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 按并购是否取得目标企业的同意与合作,并购可以划分为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 善意并购(即友好并购)指目标企业接受并购企业的并购条件并承诺给与协助。 恶意并购(即敌意并购)指并购企业在目标企业管理层对其并购意图不清楚或对其并购行为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标企业强行进行的并购。 3.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 按并购双方是否直接进行并购活动,并购可以划分为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 直接并购又称协议收购,指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并购要求,双方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磋商,共同商定并购的各项条件,然后根据协议的条件达到并购目的。 间接并购又称要约收购,指并购企业不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并购要求,而是通过证券市场以高于目标企业股票市价的价格收购目标企业的股票,从而达到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 4.新设型并购、吸收型并购和控股型并购 按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法律状态来分,并购可以划分为新设型并购、吸收型并购和控股型并购。 新设型并购指并购双方都解散,成立一个新的法人的并购。 吸收型并购指目标企业解散而为并购企业所吸收的并购。 控股型并购指并购双方都不解散,但被并购企业所控股的并购。 5.按并购方的出资方式,并购可以划分为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和股票互换式并购。 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指并购企业用现金购买被并购方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所进行的并购。 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指并购企业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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