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名词解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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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关于就业的一些常识、概念和流程 毕业 结业:个别课程不及格(含毕业论文) 肄业:未完成,中途退学,不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结业可派遣,但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有待遇上的差异。 1、毕业、结业和肄业 * * 2、派遣、二分、待分 派遣 是指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学校为其出具就业报到证,并在其毕业后,将其人事关系转入接收单位的就业形式,一般来说,要求用人单位能够解决毕业生的户口、档案问题。 * * 二分 是指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落实了灵活就业单位(单位不具备接收毕业生的资格,如单位不能解决户口或没有编制等)、准备毕业后再参加研究生考试或申请出国等原因,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毕业生的人事关系转回生源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继续落实其就业或提供服务的一种方式。二分注意要报到。 * * 待分 待分是指毕业时由于一定原因将户口档案暂时留存学校的一种状态,如毕业时参加国家或地方基层服务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并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办理就业手续的,或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将户口和档案留存学校的未分毕业生,这种情况需符合北京市关于毕业生户档留校的相关条件。 * * 3、改派 改派是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和主管部门核发报到证后,进行单位及地区调整的一种做法。 应在毕业生自第一次派遣离校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超过时间一般不予受理。(按在职人员人才流动处理) 为维护就业方案的严肃性,保证签订协议后各方的权益,毕业生派遣后原则上不得改派。 毕业生办理改派必须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调整的,学校审核同意后,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下达调整方案,按照调整方案办理改派手续。 * * 3、改派 有下几种情况的改派申请,原则上就业部门不予受理: 已派遣京外单位就业,欲改派在京就业的; 外地生源毕业生已经派遣至在京单位,又提出在京改派但不 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的; 毕业生毕业后无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 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办理改派手续的。 * * 3、改派 ·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因种种原因未成行的,学校负责为其办理回生源所在地就业的手续。 ·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的,应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定向毕业生应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到原定向单位(地区)就业,原则上不予改派。 * * 4、推荐表、接收函与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推荐表是由毕业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通过各高校发放给毕业生的推荐材料,是学校正式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书面材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以北京地区为例: 《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下图)是由北京市教委制定,由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通过北京地区各高校发放。发放对象是具有派遣资格的毕业生。一般来说,推荐表有如下作用: (1)是毕业生具有就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只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才有资格领取毕业生推荐表。定向、委培毕业生、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没有推荐表。 (2)是毕业生申请户口、报考公务员等的必备资料。按照北京市人事局的规定,用人单位申报解决毕业生北京市户口,推荐表是必须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之一。同时,毕业生如果报考国家公务员,也必须要提交推荐表。 (3)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正式书面材料。推荐表内容需要经过毕业生所在高校审核并加盖公章。 推荐表 * * * * 4、推荐表、接收函与就业协议书 接收函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同意该用人单位接收该毕业生的证明材料。落实到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应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及部委人事部门盖章为准,比较常见的是人社部开具的户口接收函等;落实在生源省、市、自治区所属单位的,应以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盖章为准;跨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必须以接收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人事部门或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为准,比较常见的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户口接收函。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开具的表示接收该毕业生到单位工作的正式的书面证明材料,常见的有用人单位要求学校先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而开具的接收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正在为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的证明等。 接收函 * * * * * * 4、推荐表、接收函与就业协议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俗称“三方协议”。学校—学生—用人单位,即: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契约,是学校派遣的依据。 就业协议书具有民事法律上的合同效力,需要当事人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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