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劲松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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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拘留 五、拘留 (一)含义 公、检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二)适用主体 1、决定主体:公、检 2、执行主体:公安机关(是否合理?) 强制措施:拘留 (三)适用条件(对象) (法T80)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强制措施:拘留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公T125)) 【 检察拘留:限自侦案件中4、5两种情形】 【实践中拘留的滥用】 强制措施:拘留 公民扭送(法T82) 1、情形:(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易判明应抓捕】 2、性质:不属于强制措施 3、处理:相关机关应先行接受再依职能管辖 规定处理 强制措施:拘留 (四)拘留的执行(法T83)(T84) 1、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可无证拘留,公T121 ) 2、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通知: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公T123) 4、讯问: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强制措施:拘留 5、错误拘留的释放: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6、异地拘留(法T81) 两地配合(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送看守所羁押(公T122) 强制措施:逮捕 六、逮捕 (一)含义 公、检、法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二)适用主体(逮捕权的划分) 1、检察机关有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权力(公安侦查未逮捕、自侦案件) 2、法院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公诉未逮捕,自诉案件) 3、公安机关有提请批准逮捕和执行逮捕的权力 强制措施:逮捕 (三)适用条件(对象) 1、普通逮捕的条件(应当逮捕)(法T79)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条件,证据裁判原则)(公T130)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罪行条件,比例原则)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必要性原则) 【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方法:有继续犯罪或妨碍诉讼的危险】 强制措施:逮捕 2、特殊逮捕的条件(应当逮捕)(法T79)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罪行严重或社会危险性很大】 【一般、特殊两类逮捕中,决定主体的裁量权不同】 3、转捕(可以逮捕)(法T79)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可参见法释T129、T130) 强制措施:逮捕 (四)逮捕的程序(公安侦查案件)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法T85) 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 2、检察院审查 (1)阅卷(重点,具体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强制措施:逮捕 (2)讯问(法T86)(检T305-307,310-311) 可以讯问 应当讯问情形:案情疑难重大复杂;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嫌疑人属三类弱势主体;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 (3)询问(法T86) 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4)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法T86) 可以,应当(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强制措施:逮捕 3、审查后的决定 (1)决定权主体(法87) 检察长或检委会(重大案件)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审查批捕有特别规定(检T312)】 (2)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法T88) 【检可追加逮捕(公安漏报的)(检T321)】 强制措施:逮捕 4、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1)提请批捕时限(法T89) 未被拘留的:无时限 已拘留的:一般3日(拘留后三日以内),特殊7日(延长一日至四日),更特殊30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延长至三十日),最特殊无明确时限(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捕,公T126 ) 【实践中30日的常态化】 强制措施:逮捕 (2)审查批捕时限(法T89)(检T316) 7日(自接到公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 (未被拘留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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