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贩式KTV----新的征管课题.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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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贩式 KTV新的征管课题 来源: 作者: 作者: 时间:2008-05-18 21:20 点击:261 次 传统的 KTV,即歌厅,经营项目包括 KTV 包房以及提供酒水、饮料服务,其所有收入统一 核算,并就取得的包房费(一般以小时计算或按最低消费)、点歌费、烟酒及饮料等全部费 用开具发票,按照娱乐业全额缴纳营业税。 但是,量贩式 KTV 经营情况却有点不同。“量贩”一词源于日语,意思是“大量批发商品的 超市”,由此引申出的量贩式经营,指的就是透明、自助和平价的消费方式。这种方式在日 本和我国台湾等地的娱乐业中十分流行。量贩式 KTV 是今年刚刚兴起的一种娱乐方式,量 贩式 KTV 以相对通透的环境、完全隔离的单间、更现代的视听设备、超市自选式食品服务, 以及价格灵活而迅速风靡岳阳。日前,通过对 KTV 的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一 边是 KTV 生意火爆,另一边是 KTV 不断翻新的避税手段。 以我市新开业的量贩式 KTV“空中补给”为例,在这里供应的酒水、小吃等由顾客自己在 单独设立的超市中购买,因此价格比原来的歌厅消费标准低。以一瓶百威啤酒为例,原来在 歌厅中的价格为 30 元左右,在量贩式的价格为 15 元,实际在外面超市中的价格为 8 元左 右;KTV 包间费根据每日时段、节假日的不同,从几十元到 200 多元不等。 根据目前对娱乐业的税收规定,KTV 应适用歌舞厅 20% 的营业税税率,娱乐业的营业 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以 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而量贩式 KTV 区别于以前歌舞厅的经营方式,打破了原有的经营格局,将烟酒饮料等 纳入超市经营,与 KTV 经营分割开来,其中超市部分一般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4% 的增值税 税率,KTV 部分适用 20% 的营业税税率,企业税负可降低 6 个百分点左右。 为了进一步了解这种新型的经营方式,通过与北京市地税局的联系获得数据进行对比。 据调查,“空中补给”的经营范围中包括附设商品部,与 KTV 包房收入分开核算,与其类似 的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麦乐迪”,其 2003 年超市部分收入 136 万元,缴纳增值税 5.44 万元, KTV 包房收入 902 万元,按 20 %税率缴纳营业税 180.4 万元;如果按分业前应缴纳流转税 207.6 万元。通过改变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少缴税款 21.76 万元。 调查发现,还有一种 KTV 的经营是合作型的,以“北京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为代表, 在 KTV 领域引入了合作经营的新方式。“钱柜”与北京钱京餐饮有限公司合作,经了解双方 无关联关系。顾客在 KTV 消费时的所有餐饮服务由钱京餐饮公司提供,“钱柜”只收取包房 费,按娱乐业 20 %缴纳营业税,客人在包房内点的所有烟酒饮料等均属于餐饮公司收入, 分别开具发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涉及利益方面的约定主要是:“钱柜”对外宣传客人在早 餐、午餐、下午茶、晚餐、夜宵等不同时段进行 KTV 消费时可以享受免费自助餐,作为合 作条件餐饮公司必须无偿提供。 今年 1 月~6 月,“钱柜”取得 KTV 包房收入 1442 万元,按娱乐业 20 %税率缴纳营业 税 288 万元;与其合作的北京钱京餐饮有限公司 1 月~6 月取得餐饮收入 1652 万元,按饮 食业 5 %税率缴纳营业税83 万元。 在北京市地税局提供数据的 6 户采用分业经营 KTV 方式的企业中,2003 年实现 KTV 及餐饮、酒水等收入 5076 万元,如全额按娱乐业 20 %税率应纳营业税 1015 万元;实际缴 纳营业税 711 万元、增值税 21 万元,比改变经营方式前少缴税款 27.8 %。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认为,通过改变经营方式减轻税负是现今企业避税的一个特点。由于 KTV 企业改变经营形式、核算方式后,与原有娱乐业政策不相吻合,如果按娱乐业征税又 依据不足,造成执法上的被动。而税务机关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情况下一般也是按有利于纳 税人的原则执行,实际上也造成了纳税人的合理避税。 有关专家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国际接轨的全球化经济愈演愈烈,各 种经营形式会不断涌现,税法的调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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