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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规范性培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如何确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票的检查与处罚 印制与领购 核定 开具 保管 缴销 遗失 检查与处罚 (二)有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有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 (四)有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五)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行为的; (六)有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的; 应处罚的行为 发票的检查与处罚 印制与领购 核定 开具 保管 缴销 遗失 检查与处罚 (七)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的: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八)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为的; (九)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行为的。 应处罚的行为 1、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热线(徐汇远程坐席):12366 2、现场咨询室:虹桥路188号305室 3、上海税务网站()、徐汇税务子网站() 4、网上办税服务厅:登陆上海税务网站,点击“办税服务”栏目中央的“网上办税服务厅”图标,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登陆界面。用户名为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纳税人代码。 5、“徐汇税务”微信:打开微信,在通讯录“订阅号”中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徐汇税务”并添加。 6、纳税人学校:请关注“徐汇税务子网站首页/重点推荐/纳税人学校”发布的开课通知,根据需要进行报名。 7、“上海税务”新浪微博、“徐汇税务”新浪微博。 1、切不可虚受发票,严格按照经济业务实质,核实付款方和开票方。 2、切不可虚开发票,这是碰不得的高压线!在开具发票前,了解购货方基本情况,查验对方的真实身份。 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被举报的风险 4、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被处罚的风险。 风险小结 徐汇区税务局纳税人学校 徐汇区税务局 征收管理科 钱广宁 主要内容 普通发票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1 发票的种类 2 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开具要点) 3 发票管理的范围(重点发票开具) 4 徐汇区税务局纳税人学校 法律依据 普通发票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并于2011年2月1日施行。 发票的种类 2014年2月10日接到举报电话,咨询人投诉过年期间在X金饰品销售店购买首饰后,店家不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2月10日安排徐汇区第八税务所就举报的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举报人购买的属于消费品,X金饰品属于商业零售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此类销售活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举报人做答复说明后,责令X金饰品店补开《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案例1-X金饰品销售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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