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损伤鉴定及实验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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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及其 眼科实验室检查技术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法医学研究室 夏文涛 上 编 眼损伤的 法医学鉴定 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一、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是指疤痕形成致双侧眼睑不对称以及其他眼睑损伤致畸形,难以恢复的或需手术治疗的: 眼睑闭合不全的; 眼睑下垂的; 眼睑皮肤缺失的; 睑球粘连的; 眼睑内翻或者外翻的; 其他;等等。 单纯眼睑损伤遗留瘢痕的,应按照面部疤痕条款评定。 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眼眶壁骨折,包括眼眶内侧壁筛骨纸板骨折,均应当认定为轻伤。 眼眶骨折的确认需借助X线片、CT片等放射影像学技术。尤其薄层CT扫描对眶部骨折具有重要的诊断价值。 眼眶内侧壁(筛骨纸板)骨折的CT诊断:1、直接证据:筛窦壁的完整性、连续性破坏。2、间接证据:相应一侧筛窦内积液(血)为鉴别是否为新鲜骨折的重要指标。眼眶内眼球外可见积气影,也是诊断筛骨纸板新鲜骨折的另一重要指标。有无眼肌嵌顿于变形、凹陷的筛骨处,有无眶脂肪或眼肌疝入筛窦等,也具有重要价值。 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确认系眼部损伤所导致的可以恢复的溢泪,即可鉴定为轻微伤(依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3.8之规定)。其发病机理为外伤后泪器炎症、泪道或泪点阻塞等。 眼部损伤后,瘢痕形成致泪道(泪小点、泪小管、鼻泪管)狭窄造成难以恢复所致或需手术治疗的溢泪症状,以及泪腺损伤所致的难以恢复的结膜干燥症等,可符合本条规定。 确认泪道损伤及功能障碍的方法:1、泪道冲洗;2、泪道造影。 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1)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指: 1、眼肌损伤导致难以恢复的眼肌麻痹(包括不全性麻痹)遗留复视的; 2、角膜损伤行角膜移植手术的; 3、外伤性瞳孔散大,伤侧瞳孔较健侧直径扩大一倍以上; 4、外伤性虹膜缺损或者虹膜根部离断,累及范围达1/4象限以上; 5、晶体脱位(或者)半脱位; 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2) 6、外伤性白内障(II度)以上; 注:白内障分度标准:I度:仅限于皮质下或者周边部的混浊,对视力影响不大;II度:晶体可呈不均匀的灰白色混浊,肿胀,前囊膜饱满,前房变浅的,对视力有相当影响;III度以上:晶体全混,呈乳白色,眼底不入,对视力有严重影响。 7、外伤性继发性青光眼; 注:1、应排除原发性青光眼;2、外伤后一过性眼压增高者应除外。 8、确证外伤性玻璃体积血或玻璃体机化条索; 9、因外伤致实施眼球玻璃体切割手术的; 10、确证眼球全层破裂伤 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3) 11、眼底黄斑部损伤,诸如:裂孔、变性、机化等; 12、有确切证据(如电生理检查等)证实外伤后视神经存在损害的; 13、球内异物或眶内异物存留的; 14、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的…… 不论上述损伤对视力、面容有多大影响,只要其尚未达到重伤程度又不属于轻微伤的,均宜鉴定为轻伤。 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四)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1) 1、眼外伤后依据视力鉴定伤情的,均需充分矫正后检查再检测其视力。 2、眼外伤后依据视力鉴定伤情的,应掌握以下原则:前提条件:存在眼部损伤;必备条件:存在视力下降;重要条件:眼部损伤后存在影响视力的结构改变;参考条件:可信的伤前视力和眼科资料,排除眼部疾患。 3、依据视力进行伤情鉴定时,若上述“重要条件”并不具备,而确实存在外伤后视力下降的,可在考察“参考条件”后作出认定,但在分析说明中应予必要的说明。 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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