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第13章海上保险概论与保障范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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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货物装运之前,按照一定的投保金额(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或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被保险货物如果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事故,并造成全部或部分的损失,则保险人负责对保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据的持有人。               实际全损         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 按损失程度分               共同海损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定义:又称为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或视同全部损失的损害。 1、实际全损 指保险标的发生毁损、灭失即全部损失的现实客观状态。 A 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毁损或灭失; B 被保险货物已丧失了原有的用途和价值; C 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 D 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杳无音信。 (1)定义: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失后,虽然还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但情况所迫,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还可以进行施救,但施救费用加上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已超出保险价值的情况。 A 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 B 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保险价值; C 修理受损货物的费用将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D 为收回已经丧失所有权的货物所需支出的费用将超过货物的价值。 A 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标的物的恢复和修理,保留对残余货物的所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保险人索赔实际已发生的部分损失; B 被保险人办理委付手续,向保险人索赔全部损失。 (4)委付(Abandonment),就是指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通知,表示愿意将本保险承保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在合理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已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海商法》第250条又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一是灭失的性质上不同 二是全损索赔手续不同 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还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定义:    载货运输的船舶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航行中船、货、运费收入或其他有关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或使航程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A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 B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C 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而且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 D 造成共同海损的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     A.共同海损牺牲:指由共同海损失行 为直接导致的船舶和货物的损失; 共同海损      B.共同海损费用:指采取共同海损      行为中支付的相关费用。 抛弃货物 扑灭船上火灾 割弃残损物所造成的损失 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 机器和锅炉的损害 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 在卸货过程中造成的损害 救助报酬 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由此受到的损害 避难港费用 驶往避难港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伙食费及其他开支 修理费用 代替费用 国际:《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我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由于共同海损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因此,其所引起的牺牲和费用应由全体受益方共同分摊。 (1)定义: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即除了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2)特点:   A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B是标的物本身的损失,是某一单独利益方 的损失;   C由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可从保险人获得赔偿。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比较项目 单独海损 损失的 内容 致损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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