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作业-电子签名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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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作业-电子签名法

第四节 《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2004年8月通过,是我国的第一部电子商务法 一般特点 (1)电子签名技术的规范性 (2)电子签名的国际性 (3)电子签名技术的中立性 具体特点 (1)非强制性 (2)非封闭性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数据电文 三、电子签名 四、认证 五、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电子商务,但不限于商务活动。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或者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文书有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 概念:指经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磁手段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 形式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数据电文不得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即实行“非歧视性原则”。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电子签名 符合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认证 概念: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能够为电子交易当事人提供认证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认证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 (1)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2)证书持有人名称; (3)证书序列号; (4)证书有效期; (5)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6)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7)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认证 此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的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法律责任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当赔偿责任。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国际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国际电子商务的特性:(1)数字化技术运行快速、低成本(2)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各种信息或智力成果能大量复制和传播,且效果和原件相同(3)信息易被非法复制传播(4)信息易被篡改,不留痕迹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专利权和商标权、域名、版权。 一、专利和商标权 (一)专利权 特性:地域性。 电子商务特性:范围广 产生问题:通过互联网,进行涉及侵犯专利权的销售,虽然也受法律保护,但由于证据和管辖权等一系列问题,都增加了对专利权人保护的难度。 办法:就目前而言,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可以通过有关专利文献或IBM网站等查找有关的国内外专利,避免在网上向对某一产品实施专利保护的国家销售该产品。 (二)商标权 互联网的全球性,导致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甚至相同商标的所有权人。 英美法系国家,对任何擅自适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权利人都有权申请禁令,禁止他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与域名相比,商标权的地域性有两大不足:一是使用地域范围的限制,即注册商标通常应在申请注册并受保护的国家使用,在未申请注册的国家或地区使用商标就会存在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的问题。二是使用对象范围的限制,即一个注册商标通常只在一类或几类商品或服务使用。 AOA诉AT&T案 原告AOL经营着全世界最大的在线服务业务,服务范围超过160000000用户,用户 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可获得APL发布的各种信息,并且可以通过AOL提供的服务联结互联网。用户在连接到AOL时,在屏幕上将会显示“You have mail”或“You’ve got mail”的提示,AOL采取这种方式近10年。1997年初,AOL开始使用美国的一种老式信箱,当用户有新的邮件时,信箱伴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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