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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比较及选择精选
国际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可分为两种,即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模式也称专业化业务制度其核心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之间有的业务界限。其代表首推2000年之前美国的金融制度?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 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 banking)。
????1、狭义的概念
它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
2、广义的概念
它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混业经营具有两个特征
第一是业务的混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兼营所有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是不分离的;
第二是管理的混乱,这种混乱既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混乱,又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的薄弱。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混乱表现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严重的利益冲突与金融企业内部的风险传播。
世界各国的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三类:
混业经营金融控股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
混业经营金融控股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还包括它的邻居瑞士和荷兰、卢森堡、奥地利等国。这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依法从事包括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各种金融工具和外汇、承销债券和股票经济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在内的广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
银行母公司模式
银行母公司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这类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营其他业务。即商业银行要进行投资银行业务,必须以原银行为母公司,另外成立一家子公司。(图1)在此模式下,银行股东要影响证券公司,必须派人员参加该公司的董事会。当证券子公司需要融资时,第一个会找银行母公司帮忙。当子公司因经营不当而亏损时,只影响银行的转投资利益,不会影响银行本业。银行从子公司享受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也是相对的,子公司的收益影响银行业外收入。
金融控股模式
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如果商业银行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BankHoldingCompany,BHC),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银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另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图2)例如,有一家H公司,它握有某一银行的25%的股权,同时投资30%到某投资银行。H公司是这家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控股公司。但是被这家公司控股的银行却不能从事证券业,也不可以另立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尽管同属于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但不同模式组织形
混业经营报道
式的差异决定了各国业务渗透方式的差异和风险防范方式的差异。
赋予银行的权限不同
德国的银行权限较大,它在公司客户中拥有控股权,有能力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英国和美国银行没有类似的权利。美国法律对此明文禁止,英国正式的法规虽未禁止,但银行与公司客户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产生产权和管理上的联系。
避免利益冲突的程度不同
英国的银行母公司模式和美国的控股公司模式均可获得多元化经营的收益,又能防范多元化经营产生的道德风险,但美国法律对控股公司获取多元化收益有众多业务和条件限制,对其经营产生的道德风险防范更为严格。而在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中,银行既可以在银行内部从事其他业务,又可以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其他业务,难以避免各业利益的冲突,也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风险防范方式不同
英国和美国模式在组织设计上均注重内部和外部防火墙的建立,以隔离证券业或其他非银行业的风险对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影响。但德国全能银行的组织形式并没有建立防火墙。
从总体上看,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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