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專區-第四十號公報實施對台灣壽險業之初步影響-兼討論中國壽險公司實施IFRS4前後財報揭露之差異.pdfVIP

金融業專區-第四十號公報實施對台灣壽險業之初步影響-兼討論中國壽險公司實施IFRS4前後財報揭露之差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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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專區-第四十號公報實施對台灣壽險業之初步影響-兼討論中國壽險公司實施IFRS4前後財報揭露之差異.pdf

金融業專區 第四十號公報實施對台灣壽險業之初步影響 ─兼討論中國壽險公司實施 IFRS 4 前後財報揭露之差異 (本文原刊載於「貨幣觀測與信用評等」第96 期,2012/07 出刊) 羅靖霖 目的: 台灣保險業原先缺乏一套針對保險業特性編製的會計準則,而是根據主管機 TW GAAP 40 關訂定之法規,以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來規範。由於保險業是特許行業,各國基 實施前後之比較 於不同的監理目的及 GAAP 準則而有不同的會計處理規定,導致不同國家或不同 中港台壽險業財 股票掛牌市場之保險業財報無法相互比較。自 2011 年起,台灣開始實施四十號公 報揭露差異比較 報,即依 IFRS 4 保險合約(Insurance Contracts )第一階段編製,自此台灣保險業 有了專屬的會計處理準則,實施後台灣會計準則應與其他已實施 IFRS 4 的國家保 險業公司相同。本文的目的,首先在於依 2011 年財報比較台灣壽險業公司於該公 報實施前後之財報揭露差異,重點會在保單收入的重分類比較及負債適足性測 試;其次,檢視中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及香港股票市場保險業的財報揭露,比較兩 岸三地實施 IFRS 4 後是否仍存在顯著會計準則差異。 一、 四十號公報「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簡介 TW GAAP 40 目前我國實施的四十號公報「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是按照國際會計報 -參照IFRS 4 導準則第 4 號之第一階段制定。歐盟國家已在 2005 年起實施;中國於 2009 年起 第一階段制定 實施,並重編歷史財報;台灣則於 2011 年起實施,但僅重分類而不需重編前期財 -IFRS 4 第二階段 報揭露。IFRS 4 第二階段因爭議性仍大,對各保險業公司負債準備需補提列金額 國際間尚未制定 影響重大,故至今尚未制定完成。為了避免第一及第二階段產生重大差異,國際 完成,若完成並 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 )於制定第一階段時,允許各國延續原本的保險會計制度, 實施,壽險業公 故 IFRS 4 第一階段僅是一過渡性的準則,重點僅在於說明保險合約之定義、合約 司需補提大量 認列與衡量(滿足最低要求)、及保險合約之揭露,實施後影響並不大。此階段實 負債準備 施後保險業仍存在資產採公平價值評價,負債採成本法評價之怪異現象。未來 IFRS 4 第二階段則會對保險負債採公平價值評價,保險負債準備提列所用之折現率將需 採用無風險利率為基礎,實施後我國保險業公司將需補提列大量負債準備。 保單: (一) 保險合約定義 拆成以下要素: 實施四十號公報以前,保險公司依保險法銷售的商品收入都列為保費收入。 保險組成 但保單成分除包含顯著保險風險之轉移外,也可能是保戶儲金(儲蓄組成要素, (TW GAAP40 ) 如同銀行業的存款列為負債),故 TW GAAP 40 要求應依保費收取的特性認列為保 儲蓄組成 費收入或負債。另外,保單合約也有可能含有提供服務義務 (服務組成要素)的 (#33/#34/#36 ) 合約,也應視不同的組成要素依不同的會計方法認列。 服務組成(#32 ) 152 TEJ 信用風險評估專刊 2012 年 9 月 金融業專區 圖一、保險合約的決策樹 第三十三號公報第三十三號公報 第三十三號公報第三十三號公報 第四十號公第四十號公 第四十號公第四十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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