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础(非常适合国土工作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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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非常适合国土工作者)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概述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及取得途径 概念: 建设用地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和资源开发,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物质建设所提供的土地。 取得途径: 依法拨用国有建设用地; 依法拨用办理了农用地转用的国有农用地;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及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的农民集体农用地;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改变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原则 1、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国家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法律,由统一的管理部门负责,采取统一的政策和措施,按照统一的规划、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审批建设用地。 2、实行规划控制的原则 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宏观控制作用。 3、“开源”与“节流”并举,以“节流”为主的原则 尽量少用土地,合理节约用地,使之发挥最大效益。 4、依法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三、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应遵循的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征用土地公告制度 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6、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管理 一、农用地的概念和范围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二、农用地转用的概念 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三、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已履行或能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 4、占用林地已经有权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5、符合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四、耕地占补平衡的有关要求 (一)补充耕地的责任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补充耕地的责任是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补充耕地的责任是申请用地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 (二)补充耕地的方式 自行补充耕地;委托补充耕地 第三节 征用土地管理 一、征用土地概念 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二、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 1、征地现场调查 征地现场调查是征地前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拟征用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土地面积等进行全面了解。 2、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3、审查报批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费用的计算: 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计算方法:按照201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区片价(鲁政字〔2012〕288号)计算,一级5.3万元/亩,二级4.5万元/亩。 2、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 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项目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万元/亩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1万元/亩。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10万元/亩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1.5万元/亩。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0万元/亩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2万元/亩。 3、青苗补助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因征地未能收获致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与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一般按不超过一季农作物产值给予补偿。 4、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地面附着物是指依附在土地上的工程物体,包括房屋、水井、地上地下管线等设施,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给予新建同等数量或质量的附着物。 四、土地征收程序 1、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2、土地征收勘测调查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15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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