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程第六次授课详细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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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程第六次授课详细教案

黑龙江科技大学课程教案 (主题页) 学院:建筑工程学院 教师姓名: 高早亮 授课时间: 2013.3.14.7-8节 课程名称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授课专业和班级 城市规划2009级-1班 授课内容 第六章 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授课学时 2 教学任务与目标 熟悉主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容;了解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容 教学重点 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教学难点 相关法律和法规之间的联系及其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教具和媒体使用 最好使用多媒体教室 ,且能直接连通网络。 教学方法与 实施手段 选择性地学习与《城乡规划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文件。老师串讲与师生讨论相结合、通过习题巩固理论知识 教学步骤及内容 第一节课-----------------------------------------45分钟 1、相关法律------------------------------40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 2、随堂做练习题----------------------5分钟 第二节课-----------------------------------------45分钟 1、相关法规---------------------------35分钟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文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2、随堂做练习题----------------------10分钟 教学内容小结 课后思考 教学后记 ( 备 注 ) 第六次课(2学时) 第一节课 具体授课内容如下 第六章 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一、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1、目的: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3、基本规定 土地所有制和使用制度: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管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4、与城乡规划相关的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区闲置土地开发利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土地行政划拨类型: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用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5、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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