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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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精选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 案例 4 案例 4:A公司与B员工发生劳动争议,B员工向A公司索要离职补偿金及奖金等近三百万元人民币。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了诉讼。A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账面现金资产非常少。 B员工考虑到即使胜诉A公司也可能无力履行债务,因此向受诉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则要求B员工提供与保全财产等值的担保,但B员工却未能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法院驳回了B员工的财产保全申请。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金额和形式,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比如有的法院仅接受物保而不接受人保。在接受保函的法院中,有的法院仅接受大型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关于保函的内容,法院往往还会有特殊的要求。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追加共同被告和第三人(1) 共同诉讼 共同原告: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 共同被告:被告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 共同被告的追加 必要共同诉讼 — 法院可依职权追加 — 法院可以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追加 普通共同诉讼 — 可以不追加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追加共同被告和第三人(2) 应当追加为共同被告的情形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追加共同被告和第三人(3) 可以追加为共同被告的情形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们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 * * * * ? * * * * * * * * * *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 目录 劳动争议的调解及一裁两审制度 劳动争议的管辖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追加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劳动争议的调解及和解程序 劳动争议裁决和判决的执行 劳动争议的调解及一裁两审制度 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 —— 协商及“一调一裁两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先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或当事人不愿意协商的,可以申请劳动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 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将仲裁作为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变通 一裁终局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劳动者对于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需要具备法定事由 可以不经仲裁的情形 仲裁委逾期未作出裁决,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变通 案例:个别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比如北京)因为案件排期的问题,往往在立案后不能在法定的审限(45+15)内审理完毕。因此当事人常常申请仲裁委员会出具不能及时审结案件的证明,随后当事人凭该证明到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现象有越来越普遍的趋势 可能导致“一裁两审制度”无从落实 劳动争议的管辖 — 仲裁管辖 劳动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该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涉外仲裁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论国籍)发生的劳动争议受中国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与中国籍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受中国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 劳动争议的管辖 — 诉讼管辖 一般管辖原则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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