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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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黄石市下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权编码X-CF-00401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行使主体 黄石市下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权依据 【法律】《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违规行为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罚款; 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鄂食药监文〔2016〕13号) 一、违法情节轻微 (一)个人初次违法,未涉及高风险产品、禁用物质,且涉案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的; (二)企业初次违法,未涉及高风险产品、禁用物质,且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0元的; (三)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产品尚处于流通渠道未销售给消费者或者尚未投入使用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规范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警告的; (六)行政许可申请已经被受理但尚未获得许可即行试营业的; (七)持有的许可证期限届满未及时换证或者申请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的; (八)违反法定的登记、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没有引起不良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2.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幅度:   A~A +(B-A)×30%  A为法定下限(即最低数额或倍数),B为法定上限(即最高数额或倍数);法律规范条款只有法定上限的,A=0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当事人实施违法情节轻微及情节严重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2.对一般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幅度: A +(B-A)×30%~B-(B-A)×40% A为法定下限(即最低数额或倍数),B为法定上限(即最高数额或倍数);法律规范条款只有法定上限的,A=0 三、违法情节严重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规范,一年内因受到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义务性规范并引起不良后果的; (三)以食品、保健食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误导购买使用而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四)违法行为涉案假劣产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0元以上的; (五)伪造许可证、注册证、出入境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从非法渠道采购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原辅料投入生产或者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销售的; (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生产销售假劣产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涉案货值达到10000元以上的;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2.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幅度: B-(B-A)×40%~B A为法定下限(即最低数额或倍数),B为法定上限(即最高数额或倍数);法律规范条款只有法定上限的,A=0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稽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药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合议责任: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处罚决定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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