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产品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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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 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 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四条 【资料的提供与保存】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 有效证件号码、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 供上述资料。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第 1 页 共 6 页 一、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 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在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减少被保险人。本公司收到减少被保险人申请 书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下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要求减少被保险人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该被保险人的分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 3.投保人出具的证明该被保险人因离职或其它原因退出团体的文件。 三、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不足符合本保险投保条件的团体成员总数的百 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七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 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 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九条 【合同解除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 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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