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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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2004 年6 月28 日召开的本行200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 高效地运作,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本行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本 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 规定的各项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三条 本行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及外部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九)审议批准本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一)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二)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 (十三)修改本行章程; (十四)对本行聘请或者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听取董事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 本行监管意见的通报,审议董事会关于本行整改情况的报 告; (十七)审议董事会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评 价报告; (十八)审议监事会对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履行职责的评 价报告;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集 2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 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 向国家有关监管机关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 少于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结束时 的股份数计算。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应当 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前通知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本行股东。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中应列出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会议文件应于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 3 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日内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时间间隔。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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