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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2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中国船级社邮件信息系统
指南编号/Guideline No.F-02(201510)
F-02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生效日期/Issued date:2015 年10 月20 日
©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前言
本指南是CCS 规范的组成部分,规定船舶入级产品,授权法定产品检验适
用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要求。
本指南由CCS 编写和更新,通过网页 发布,使用相关
方对于本社指南如有意见可反馈至 ps@
历史发布版本及发布时间
本版本主要修改内容及生效时间:
F-02(201510)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目录
1 适用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4
4 图纸资料 8
5 原材料及零部件 9
6 设计技术要求 9
7 典型样品的选取 11
8 型式试验 12
9 单件/单批检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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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2(201510)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1 适用范围
1.1 本检验指南适用于SOLAS公约II-2/10.5.6条所要求的固定式局部使用
灭火系统。
1.2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适用于5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2000 总吨
及以上的货船,且容积超过 500m3 的A 类机器处所。
1.3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装置用来保护下列区域,而无需关闭发动机、
撤离人员或封闭这些处所:
(1) 船舶主推进和发电所用的内燃机上有失火危险的部分;
(2) 锅炉前部;
(3) 焚烧炉有失火危险的部分;
(4) 加热的燃油分油机;
(5) 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和
(6) 油加热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1 《197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 SOLAS 公约)及其修正案第II-2
章/10.5.6 条
2.2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7 章
2.3 MSC/Circ. 1387 《适用于A 类机器处所的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认可
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本检验指南采用MSC/Circ. 1387、MSC/Circ. 1082 中给出的下列术语和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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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2(201510)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3.1.1 火源抑制(Fire suppression),系指通过对火源的控制,抑制火焰向外
扩散,以减少过火面积和燃烧释放的热量。
3.1.2 保护处所(Protected space),指安装有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机器处所。
3.1.3 保护区域(Protected area),在机器处所内,需要全部或部分局部水基
灭火装置来保护的区域。
3.1.4 水雾有效覆盖区(Effective nozzle coverage),由灭火试验结果确定。
(1) 当水雾喷头网格布置(3 ×3)时,灭火试验符合MSC/Circ. 1387
附录中 至 要求,水雾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1;
(2) 当水雾喷头网格布置(3 ×3 或2 ×2)时,灭火试验符合MSC/Circ.
1387 附录中 至 要求,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2-1 或图
2-2 ;
(3) 当水雾喷头单排布置时,灭火试验符合MSC/Circ. 1387 附录中
至 要求,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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