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居环境奖评奖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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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居环境奖评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ode for Planting Planning and Design on Urban Road CJJ75-199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75-1997,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10月8日 1 总则 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道路绿地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 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 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0.7 中心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 2.0.8 导向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 2.0.9 立体交叉绿岛 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2.0.10 广场、停车场绿地 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2.0.11 道路绿地率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2.0.12 园林景观路 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 2.0.13 装饰绿地 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2.0.14 开放式绿地 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的绿地。 2.0.15 通透式配置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 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3 道路绿化规划 3.1 道路绿地率指标 3.1.1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3.1.2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1.2.2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1.2.3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3.1.2.4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3.2 道路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 3.2.1 道路绿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3.2.1.2 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3.2.1.3 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 3.2.1.4 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 3.2.1.5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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